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簡稱新竹地檢署竹檢

沿革
臺灣日治時期由日本人引進西方法制,臺灣總督府於1896年(明治29年)5月1日發佈《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規定掌理民、刑事審判,採三級三審制,設有一高等法院、一覆審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設置判官外,同時設置檢察官,並無獨立之檢察機關之設置,判官與檢察官均由臺灣總督任用。1898年,改採二級二審制,廢除高等法院,僅置三地方法院(臺北、臺中、臺南,地方法院之下另置「出張所」)及一覆審法院。1898年即已設有「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1899年設「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檢察局」,此即新竹地檢署之前身,換言之,在1899年以前,新竹地區並無獨立之檢察局設置。1919年,採取二級三審制,再次設立高等法院,雖廢除覆審法院,但在高等法院設置「上告部」及「覆審部」,地方法院仍僅設於臺北、臺中及臺南,將地方法院出張所改為「地方法院支部」,最初僅設置在宜蘭、新竹、嘉義。1920年設「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檢察局」,管轄一市八郡,辦公地點即在現址,1937年改制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局,管轄當時之新竹州(即目前之新竹縣、新竹市、桃園市及苗栗縣四個縣市),在新竹地區與新竹州廳並稱為兩大機關。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後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局」改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管轄區域未變更。1968年為苗栗地區居民訴訟方便,乃於苗栗縣設置檢察官辦公室,再因桃園地區工商業發達,人口集中,為求便民而於1973年6月成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處以管轄桃園縣。1980年7月1日,院檢始分隸。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首長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1997年1月9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轄區劃出。2015年2月9日搬遷至新竹縣竹北市現址。

2018年2月8日,全國檢察署正式去掉「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檢察署。

管轄區域
機關組織
本署
*檢察長
*主任檢察官室
*檢察官室
*檢察事務官室
*法醫室
*書記處
**紀錄科
***資料室
**執行科
**文書科
***檔案室
**研究考核科
***服務中心
**總務科
***贓物庫
**法警室
*觀護人室
*人事室
*會計室
*統計室
*政風室
*資訊室

參考文獻
*《司法院史實紀要》,司法院編,1985年。
*《法務部史實紀要》,法務部編,1990年。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1997年。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法律改革》,聯經出版公司,1999年。
*檢察官改革協會,《台灣檢察制度變遷史》。

外部連結
*[https://www.scc.moj.gov.tw/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參見條目

  • 臺灣總督府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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