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风景名胜区,根据其《风景名胜区条例》,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原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迄今全国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44处。

历史
早在1994年,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所发布的《中国风景名胜区形势与展望》绿皮书即明确指出,“中国风景名胜区与国际上的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相对应,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英文名称为National Park of China。”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术语一章的定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相当于“海外的国家公园”。

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定探索设立国家公园体系。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方案提出,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分级行使,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设定为一个新的保护区类别。

《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06年9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6年1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名单
*第一批:1982年11月8日公布,共44处
*第二批:1988年8月1日公布,共40处
*第三批:1994年1月10日公布,共35处
*第四批:2002年5月17日公布,共32处
*第五批:2004年1月13日公布,共26处
*第六批:2005年12月31日公布,共10处
*第七批:2009年12月28日公布,共21处
*第八批:2012年10月31日公布,共17处
*第九批:2017年3月21日公布,共19处

参考
外部链接

参见

  • 中国十大风景名胜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