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蘇丹共和國(亦稱北蘇丹)無正式外交關係,目前也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蘇丹的相關事務由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兼轄。
政治
外交
,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當時的蘇丹民主共和國。]]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就蘇丹民主共和國等23國所提出的「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議案進行表決。最終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提案通過即成為正式決議,是為《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馬爾地夫、阿曼等3國未投票。當時代表中國「正統」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外交部長周書楷為代表,在表決之前數小時,於大會上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日後,中華民國政府將此決議稱為「排我納匪案」。
1993年7月,中華民國政府撥款30萬美元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採購醫療藥品援助蘇丹南部災民(後獨立為南蘇丹共和國)。
1999年7月29日,簽署《中蘇(蘇丹)國際快捷郵件雙邊協定》。
經濟
貿易
近兩年出口至蘇丹的項目詳見:
近兩年自蘇丹進口的項目詳見:
簽證
的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蘇丹需要簽證。]]
的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中華民國需要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前往蘇丹駐馬來西亞、泰國大使館申請簽證。蘇丹海关可能拒絕護照上有以色列簽證或入境章戳者入境。經蘇丹轉機,須辦理過境簽證。
持蘇丹護照的抵台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或其他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
交通
航空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5年9月11日):
*台北→杜拜、阿布達比、伊斯坦堡,再轉機前往。
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
*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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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https://www.mofa.gov.tw/CountryInfo.aspx?CASN=2&n=163&sms=33&s=10 中華民國外交部-蘇丹共和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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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ieca.org.tw/style/frame/m9/faq.asp?lang=1&customer_id=2998&content_set=color_1&name_id=151617&Directory_ID=3223 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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