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灝芬,字若梁,江蘇省吳縣人,林肯律師學院畢業,法政科進士。
生平
- 學古堂於光緒三十一年改為遊學預備科,招考英、法、日文學生三班,擇優資送潘灝芬等十名學生留學。
- 宣統三年(1911年)九月,經學部驗看考試列最優等,賞給法政科進士。
- 民國6年(1917年)11月13日,兼充地方捕獲審檢廳評事。
- 民國9年(1920年)9月14日,署浙江高等審判廳推事。
- 吳縣蘇州市董事會總董、漢冶萍公司副經理。
- 民國29年(1940年)3月11日,偽維新政府司法官考試再試典試委員會委員。
- 民國30年(1941年)10月20日,汪偽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註釋
- 潘灝芬:《長元吳豐備義倉全案四續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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