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分为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此外,1949年以来两岸分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台湾地区是其领土并在行政区划中设置了台湾省,并未实际统治。台湾地区一直由中華民國政府实际控制至今。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不含港澳台)
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国31个省、市和自治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土地面积为9,478,057平方公里。
特别行政区
香港、澳門的計算基準不同,异於中国内地,故另列表统计。
台湾地区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實際統治台湾省,故採用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布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行政区划相似的台湾本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群岛數據。并附中华民国实际控制的金门群岛、乌丘、马祖列岛、东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数据。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中国政府网上对[http://www.gov.cn/test/2005-06/15/content_18253.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区划的介绍]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级行政区人口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级行政区人口密度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地区生产总值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人类发展指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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