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文化資產遭破壞列表彙整臺灣各縣市文化資產(包括暫定、審查中尚未列入,甚至審定後遭駁回者,因《文化資產保存法》1982年才制定,1982年以前所遭破壞,以後來有獲得認證之文化資產為主)遭遇明顯人為破壞之情形,尤其以刻意拆除居多,若是遭遇原因不明之火災,無法判斷是否為人為破壞者,則入臺灣文化資產火災列表。表中包括合法拆除者。
法規與罰則
根據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得延長一次。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並核定者外,不得遷移或拆除。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毀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對於法律制定前或是被列入前的破壞行為並無法回溯。
列表
1980年代之前
1990年代
2010年代
2020年代
確切時間不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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