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於2014年7月9日由47國組成的歐洲理事會通過並呼籲世界各國簽署,預定於2014年底或2015年初開放世界所有國家(含非成員國)簽署加入公約。公約目的包括在國家和國際層面促進合作共同打擊人體器官販運,保障公平移植管道,並為受害者提供保護措施、賠償依據。公約要求簽署國政府透過立法將一些器官移植形式入罪化(列為刑事犯罪),例如未經器官捐贈者同意、捐贈者或第三方藉此得到經濟收益,並擴大授權警察查緝涉嫌跨國器官交易的犯罪集團。
公約背景
公約草案於2012年12月由歐洲犯罪問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ON CRIME PROBLEMS)起草。依據該公約解釋文件指出「目前世界範圍內存在以移植目的的人體器官非法貿易,是一明確事實。」 該非法器官交易市場的存在「對個人及公眾健康構成明顯危險,並違反人權及基本自由,有辱人類尊嚴,有損個人自由。」
早在2009年10月,聯合國及欧洲委员会呼籲制定關於"禁止贩卖人体器官、组织和细胞"的国际公约,以保護受害人並嚴懲違反者。並發表近百頁的研究報告,指出贩卖人体器官違反道德,也会導致器官提供者、接受移植者承受更大的危险。報告作者亚瑟·卡普兰強調基本原則"器官获取不能与经济利益挂钩",反對建立合法的器官交易市场;該報告亦關注"器官移植旅游”現象,也就是富人前往穷国获取人体器官以供移植。
2013年12月12日,歐洲議會通過緊急決議,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立即停止強制摘取良心犯器官、立即釋放包括法輪功學員等所有良心犯;並呼籲歐盟成員國公開譴責,將此事告知需器官移植手術的歐洲公民。並將決議送達歐盟相關機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及中國政府。([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TEXT+TA+P7-TA-2013-0603+0+DOC+XML+V0//EN&language=EN 歐盟23種官方語言決議全文] 。
內容
公約將器官交易、在違反「無償且知情同意」的情境下摘取器官的行為列為犯罪,且行為人的適用範圍包括「死亡的捐贈者及其家屬」
#未經他人(器官擁有者)同意而非法摘取活體/屍體器官。
#利用非法摘取所獲器官,進行移植或另作其他用途。
#對於故意在自己當地國的器官移植機制之外所做的器官移植,或是違反當地國器官移植法律核心原則所進行的移植。
#器官交易買賣。
#對非法摘取所獲器官,保存、儲藏、運送、移轉、進出口或收受。
#就公約所認定的犯罪行為,進行煽惑或幫助。
公約官方文件
*[https://wcd.coe.int/ViewDoc.jsp?Ref=CM(2013)79&Language=lanEnglish&Ver=add&Site=COE&BackColorInternet=DBDCF2&BackColorIntranet=FDC864&BackColorLogged=FDC864 公約全文英文版]
*[https://wcd.coe.int/ViewDoc.jsp?Ref=CM(2013)79&Language=lanEnglish&Ver=addfinal&Site=COE&BackColorInternet=DBDCF2&BackColorIntranet=FDC864&BackColorLogged=FDC864 公約解釋性文件(Explanatory Report)]
*[https://wcd.coe.int/ViewDoc.jsp?id=2214787&Site=DC&BackColorInternet=F5CA75&BackColorIntranet=F5CA75&BackColorLogged=A9BACE 公文官方Q&A(Factsheet)]
參考文獻
參見
*器官移植
*喬高-麥塔斯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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