祈理士

祈理士,CMG,KC,SC(,),英國大律師及殖民地官員,1979年6月至1983年6月任香港律政司兼行政立法兩局當然官守議員,1980年1月至1983年6月進一步兼任法律改革委員會首任主席。

祈理士畢業於劍橋大學伊曼紐爾學院,早年於英國執業,1972年獲御用大律師榮銜,1978年曾經來港代表律政司署就馬惜如及馬惜珍兄弟等人涉嫌經營販毒集團一案擔任控方大律師。在律政司任內,他推動多項立法工作,當中包括制訂《放債人條例》和放寬《公安條例》等,後來又處理過因香港前途問題而衍生的國籍等問題。在法改會主席任內,他參與研究香港發展仲裁業務,以及檢討有關於同性戀的法律。

卸任律政司後,祈理士返回英國執業,1983年至1984年曾獲英政府委任就哈洛德百貨公司涉嫌被不當分拆一事展開調查。他在1990年至2012年返回香港作私人執業,曾參與處理過詹培忠案、岑國社案、東方日報藐視法庭案、王德輝遺產爭奪案、奶昔謀殺案和李栢儉夫婦詐騙綜援案等多宗重大案件,並於2003年就時任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涉嫌「偷步買車」醜聞向律政司提供法律意見。

生平
早年生涯
祈理士原籍英國北約克郡,1931年1月16日生於波斯(伊朗前身),父親奧斯瓦爾德·哈迪·格里菲思(Oswald Hardy Griffiths,1893年-1952年)在當地任職英波石油公司高層,母親名叫克里斯蒂娜·弗洛拉·利特爾約翰(Christina Flora Littlejohn)。他還有一名胞妹,名叫克里斯汀·安妮·格里菲思(Christine Anne Griffiths)。

祈理士自幼返回英國北約克郡就讀於聖彼得學校,他在校內成績優異,並獲得大學獎學金。此後,祈理士獲劍橋大學伊曼紐爾學院取錄,期間他的學業表現十分傑出,曾獲得高級獎學金,1955年更獲頒一級榮譽文學士(B.A.)學位畢業,數年後復於1960年獲校方加授文學碩士(M.A.)學位。透過祈理士,科利特還結識了他的胞妹安妮,兩人後於1959年結婚,因此科利特也是祈理士的妹夫。他主要在英格蘭中部及牛津地區執業,也曾特聘到香港等地處理訴訟,1972年更獲英廷頒授御用大律師榮銜。而早年處理過的重大案件,包括在1978年獲香港政府律政司署聘用來港,就馬惜如及馬惜珍兄弟等人涉嫌經營販毒集團一案擔任控方大律師。

事件緣於1977年8月,皇家香港警隊偵破一個大型國際販毒集團,經調查後相信該集團由1968年到1973年間從金三角地區偷運大量毒品到香港,經加工和提煉後分別在本地和海外出售,賺取鉅額利潤。警方估計期內偷運的毒品計有鴉片、嗎啡和海洛英等,重達五噸,市值高達四億港元。

有關案件原訂於1978年9月25日在高等法院開審,並由祈理士代表律政司署擔任控方大律師;不過,案件在開審前,其中三名被告黃木平、黃炳輝和鄭亞雞卻於7月10日棄保潛逃,其後馬惜珍和馬煥然在警方嚴密監控下,又於開審前的9月19日成功棄保潛逃台灣。同一大案九名被告,卻先後有五人成功棄保潛逃,在當時引起輿論譁然。主審按察司歐敬祿(Rory O'Connor)復於11月15日重判余毓光和陳基賢各入獄15年,而李輝也被重判入獄八年。隨後復於1982年獲得香港的御用大律師榮銜(1997年後改稱資深大律師)。該法例取代舊有的1911年條例,加強規管放債活動,除了要求所有放債公司必須持有由政府發出的牌照以外,並訂立準則,規定任何人不得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否則即屬違法,從而進一步取締高利貸活動。他任內其他的主要立法工作還包括修訂《商品交易條例》以禁止非法兜售期貨合約;以及修訂《公安條例》,放寬至3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或20人以上的遊行,才須要事先向警方申請。並且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修訂內容不單加重貪污罰則,又以七年為上限,限制犯罪人士出獄後,不得在入獄前任職的公營機構或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等管理職務,或不得在入獄前從事的專業領域執業。1981年,祈理士更與英國大律師公會達成英國與香港兩地執業大律師資歷互認的協議,這意味英國的執業大律師除了一如以往可以在符合訂明的條件下來港執業外,香港的執業大律師也只要符合協議的條件,便可前赴當地執業。有關安排到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數年,才因香港落實世界貿易組織的《服務貿易總協定》而告終。

1980年1月,港督麥理浩爵士成立法律改革委員會,負責檢討由律政司或首席按察司提交的各項法律議題,以切合香港的發展需要,身為律政司的祈理士遂兼任為法改會首任主席。他上任法改會主席後,即倡議香港發展成為國際仲裁中心,並成立專責委員會檢討商業仲裁和調解的長遠發展,促成立法局在1982年通過《仲裁(修訂)條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後來更於1985年正式成立。

法改會早年另一項處理的重大議題是關於同性戀的法律,事件緣於1980年,被指涉及和男性發生性行為的皇家香港警隊外籍督察麥樂倫被警方調查期間,於寓所連開五槍自殺身亡,由於同性性行為在當時的香港屬於刑事罪行,再加上事件存有疑點,因此引起輿論關注和爭論。事後,剛成立不久的法改會在祈理士主持下,即成立一個由最高法院按察司楊鐵樑擔任主席的一個研究小組委員會,負責檢討香港與同性戀相關的法律,而祈理士也是小組委員會委員之一;祈理士在楊鐵樑主持獨立調查期間曾應邀作供,他表示經死因聆訊後已排除謀殺的可能,深信麥樂倫死於自殺;並批評市政局民選議員葉錫恩在事件中多番針對警方,是「感情用事」的表現。楊鐵樑後來於1981年發表的調查報告書結論麥樂倫死於自殺,而法改會研究小組委員會經深入討論後,法改會終在1983年提交報告書,建議非刑事化21歲或以上的同性性行為。然而,鑑於社會上對有關意見存在重大分歧,港府要到多年後的1991年,才於《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中落實有關建議。當時鑑於前途談判僅限中英雙方參與,因此身為港府律政司的祈理士未有直接參與談判。有見及此,祈理士曾就香港居民的國籍問題與英政府方面展開多番交涉,事件也得到戴卓爾夫人注意,最終港府爭取到在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中,於第一頁「國籍」一欄注明為「英國」,而「公民身份」一欄則注明為「英國屬土公民-香港」,以肯定香港人的英籍身份,但有關做法始終未能平息輿論此後對國籍問題的爭論。

1983年3月,祈理士在政府最新出版的《香港年報》中發表題為〈香港政制:繁榮之所繫〉("The Constitution of Hong Kong: The Hub of the Wheel of State")之署名文章,引來不少媒體報導。他在文中標榜香港經濟繁榮的成果,不單止是出於香港人自身的努力,實際上也有賴於法治和自由等傳承自英國憲制傳統的重要社會元素。

除了撰寫在《香港年報》發表的署名文章外,祈理士在律政司任內鮮有在公開場合就前途問題發表意見。一直到1983年5月快要卸任律政司的時候,他才罕有地接受傳媒訪問談論前途問題,他在訪問中強調香港的普通法法制能夠穩定港人信心,警告亂改法制將會「鑄成大錯」。他又認為港人面對前途問題不必過份敏感,並指出自己對香港前途充滿信心,除了把大部份財產由英國轉移到香港外,所有銀行戶口都是以港元開納。為肯定他在律政司任內的表現,他在同年6月的英女皇壽辰授勳名單中獲英廷頒授CMG勳銜。

返回英國
祈理士卸任香港律政司後返回英國執業,重返皇室官衙律師行,後來又轉投布力克律師行(Brick Court Chambers)。身在英國的他也重新擔任不少與法律相關的公職,當中包括於1983年獲選為中殿律師學院理事、1983年至1989年再度出任英國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期間於1987年兼任公會的司庫一職、以及在1984年至1986年擔任律師學院及大律師公會教務委員會委員一職。

1983年8月,祈理士獲英政府貿工大臣柏堅遜(Cecil Parkinson)引用《公司法令》委任為獨立調查員,負責調查大型財團倫羅公司涉嫌以不當手法分拆弗雷澤百貨旗下哈洛德百貨公司的的事件。早於1981年,部署多時的倫羅公司提出以2.26億英鎊收購弗雷澤百貨,但當時英政府的壟斷及併購委員會認為本身已擁有《觀察家報》的倫羅一旦再吞併弗雷澤百貨,將有違公眾利益,於是否決收購申請,並規定倫羅不可持有弗雷澤百貨多於29.9%的股權。對於另一名牽涉事件的埃及富商穆罕默德·法耶茲,祈理士則認為對方體面和富責任感,對其證供予以信納。

香港執業
在律政司任內獲得香港執業大律師資格的祈理士,於1990年由英國前來香港,加入德輔大律師事務所作私人執業,同時接替獲委任高等法院大法官的嘉柏倫(Neil Kaplan)擔任該律師行的主席,並繼續保留與倫敦布力克律師行的非正式聯繫。祈理士於2002年卸任律師行主席一職,由馮華健接任,但仍留在律師行執業。詹培忠不服高院判決,於是聘請祈理士為辯護大律師提出上訴,最終上訴庭在同年12月維持原判,但決定把監禁年期減至一年。案中的岑國社涉嫌以權謀私、把約值1.5億港元的政府物業管理合約批予由親友經營的保安公司,因此在提出終極上訴以前,已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和入獄30個月。該案聆訊歷時172天,創下當時香港民事審訊的紀錄,最後原訟庭裁定王廷歆勝訴。龔如心的第一次上訴雖然再被高院上訴庭駁回,但到2005年卻戲劇似般獲終審法院裁定得值,得以正式繼承王德輝的鉅額遺產。該案除了由另一位前律政司唐明治代表港府擔任控方大律師,祈理士也代表負責調查和檢控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參與訴訟。

2006年,其士集團旗下的銳中有限公司聘用祈理士為控方大律師,控告香港房屋委員會和港府違反批地條款和干預合約,要求作出賠償。祈理士在訴訟中指出,銳中原本投得房委會位於旺角的私人參建居屋項目,興建成為富榮花園,其後於1997年6月把單位分階段出售,先後與超過3,400名業主簽訂合約。

同一年,祈理士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紀律委員會涉嫌違反《基本法》的終極上訴中代表新世界發展一方;案中的新世界在2001年被指在公佈中期業績前向個別分析員披露內容,事後遭聯交所召開紀委會調查。由於新世界一方堅持可以在紀委會的調查中聘請大律師代為陳詞和盤問證人,於是提出司法覆核;案中被告於2003年11月涉嫌因婚姻問題在陽明山莊住所謀殺任職美林證券高層的丈夫簡崇諾(Robert Kissel),被告其後於2005年被高院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終審法院後來雖於2010年准許該案發還重審,但高院仍於2011年維持原判。由於李栢儉和馮閏禪本身分別是退休大法官和執業大律師,儘管兩人都已年逾80歲,但卻被傳媒揭發過著奢華生活,因此引來輿論關注。案件於2006年3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時,祈理士卻以他與馮閏禪有「溝通困難」,又證實她患有中度老人癡呆症為理由,像戲劇般主動退出辯護,並改任辯方證人,支持馮閏禪以健康理由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

除了上述訴訟,祈理士也曾代表東方報業集團及其旗下刊物處理不少案件,但無獨有偶的是,高等法院在1978年審理牽涉《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氏兄弟等人的販毒案時,正是由祈理士代表律政司署擔任控方大律師。1998年,他在東方日報藐視法庭案中代表東方抗辯,再被高院裁定敗訴;1999年,香港電台電視節目《傳媒春秋》主持人毛孟靜就她在節目中涉嫌誹謗東方一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由祈理士代表東方答辯,最後終院裁定毛孟靜一方上訴得值;2002年,東方先後不服法庭裁定《壹周刊》兩篇報導誹謗罪名不成立的判決,由祈理士代表上訴至高院上訴庭,惟兩宗上訴都先後遭到駁回。

在港私人執業期間,祈理士還獲特區政府委任一些與法律相關的公職,當中包括在2001年至2007年出任電訊(競爭條文)上訴委員會首任主席,2003年3月,另一任財政司司長梁錦松被傳媒揭發他在《財政預算案》宣佈調高汽車首次登記稅前夕,在未有申報利益的情況下購買一部凌志轎車,引起輿論質疑他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受「偷步買車」醜聞困擾的梁錦松在2003年7月辭任財政司司長一職後,祈理士與另一位英國御用大律師韋爾森(Martin Wilson)獲律政司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Grenville Cross)邀請,就事件提供法律意見。高院後來於2013年進一步頒令,要杜軍向297名受案件影響的投資者支付2,390萬港元。

祈理士退休後返回英國,晚年在當地過退休生活。

個人生活
祈理士有兩段婚姻,他在1958年於英國倫敦娶G·P·克勞登教授(Professor G. P. Crowden)和珍·克勞登(Jean Crowden)的女兒杰薩米·克勞登(Jessamy Crowden)為妻,兩人共育有三名女兒。)
** 御用大律師(Q.C.) (香港,1982年)
** 聖米迦勒及聖喬治同胞勳章(C.M.G.)()
** 資深大律師(S.C.) (香港,1997年)

相關條目

  • 中殿律師學院
  • 麥樂倫案
  • 香港前途問題
  • 穆罕默德·法耶茲
  • 東方日報藐視法庭案
  • 詹培忠
  • 梁錦松

注腳
參考資料
英文資料

中文資料

法律資料

外部連結

  •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 [http://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rcarbitration.htm 商業仲裁(1981年)]
** [http://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rbill.htm 票據法例(1982年)]
** [http://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rhomosexual.htm 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1983年)]
** [http://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rcommunity.htm 服務社會令(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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