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责任(),又译为国家保护责任,简称R2P或RtoP。简而言之,保护责任意指国家有保护其人民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等严重危害的义务;如果一国没有能力行使此义务,国际社会必须随时准备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集体行动保护人民。
背景
20世紀以來,国际惨剧频频发生。1994年4月至7月,发生卢旺达大屠杀;1999年5月,發生美国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事件;此外,索馬里、波黑斯雷布雷尼察、柬埔寨等地也接連發生或出現公然侵犯人權的事件或現象。國際社會開始從中反思,如果一國公民之人權遭受到公然的侵犯,而本国政府又无力保护他们時,國際社會該如何應對。
在1999年和2000年的聯大會議上,聯合國祕書長安南主持對此焦點進行討論,問題的核心在於「一國政府對內是否享有無條件主權」以及「國際社會是否有權出於人道主義干預一國」。會後,加拿大政府主持成立了,並於2001年12月提交了一份名为《保护责任》的报告,提出「保護責任原則」。安南認爲:「这份报告提出了干预权的辩论向保护责任视角转移的建设性建议。」國際社會也明確表態支持這一報告及其提出的原則。
此後的近十年内,联合国多次发表报告及举行辩论,通过多项支持该原则的决议。
内涵
200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规定了保护责任的「三个支柱」,2009年秘书长关于履行保护责任的报告([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63/677 A/63/677] )阐述了这三个支柱分别是:
#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
#国际社会有责任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
#国际社会有责任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手段,保护人民免遭这些罪行之害。如果一个国家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国际社会必须随时准备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集体行动保护人民。
争议
保护责任自2005年成为国际准则开始,就充满争议。如何理解和界定一个国家的形势是否需要国际社会的介入,在各国各有不同。一些国家担心这种责任遭到滥用,一些国家常指责其他国家借保护责任原则「践踏本国主权」、「干预本国内政」。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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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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