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公民(瑞士德語:Schweizer Bürgerrecht)身份的定義,乃是根據《瑞士聯邦憲法》第2章第37、38條,以及1952年9月29日首次訂立的《有關瑞士公民權之獲得與喪失聯邦法案》(簡稱《1952年民權法案》,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14年)界定,兩者共同構成了瑞士國籍法的框架。
歷史
瑞士最早的一套國籍法為《1952年民權法案》,早於1952年9月訂立。
目前版本的瑞士《民權法案》於2014年6月修訂,並於2018年元旦起正式生效。在新版法案下,入籍瑞士的年期及要求有所降低(例如原來入籍需時12年,現時縮短至10年)。
取得瑞士公民權
瑞士公民資格可循以下常規途徑取得:
#根據血統法原則:最少父母其中一方為瑞士公民
#領養
#歸化
除此以外,若有棄嬰在瑞士境內尋獲,在沒有任何反證下將被授予瑞士公民資格。然而,若棄嬰生父/母身份獲得確定,且並無擁有瑞士公民權,其國籍將被自動褫奪(除非該棄嬰會淪為無國籍人士)。
有關歸化的規定
常規歸化手續
按照2014年修訂的《民權法案》,外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循常規途徑歸化為瑞士公民:
*必須於瑞士合法居留滿10年(申請前5年內必須有連續3年居留紀錄)
*在連續居留期間,不得離開瑞士超過半年
*適應瑞士當地生活
*不論如何,必須具備瑞士永久居留權
*於瑞士當地經營生意、受僱或就學
*通過德語、法語、意大利語或羅曼什語(瑞士法定語文)考核
*不對瑞士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而在居留期計算方面,8-18歲兒童的居留年期紀錄可作雙倍計算,但最少仍須住滿6年。
此外,各州亦獲准制訂各自的入籍規定,詳列如下:
簡化歸化手續
除了上述的常規歸化手續外,部分合乎特定資格人士,亦可循簡化程-{序}-取得瑞士公民資格:
*瑞士公民配偶
*歸化瑞籍人士的子孫
*曾與瑞士公民結婚、目前與外國人再婚的瑞士婦女所生子女
*於1992年3月23日或以前,因嫁給外國人而失去瑞士公民身份的婦女及其子女
*於1985年7月1日或以前出生、僅有母系具瑞士公民權的人士
*曾被錯誤視作為瑞士公民、但根本從未入籍的外國人
循結婚途徑申請加入瑞籍人士,其居住年期要求縮短至3年,而且獲豁免法定語文考核。然而,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已經適應瑞士的生活(包括語言),而且在居留期間沒有干犯任何罪行,以及不對瑞士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若歸化瑞籍人士的子孫籍貫為沃州,只要符合以下特別要求,可於申請簡化入籍時獲得優待:
*14-25歲青年
*滿足瑞士聯邦政府訂立的要求(見上方)
*在瑞士就學最少5年
*在沃州最少居住2年
*完成義務教育後,並沒有在海外升學
*父母其中一方為瑞士合法居民
*熟悉法語
*沒有干犯任何罪行或/及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復籍手續
若符合以下情況,部分前瑞士公民亦可申請復籍:
*申請人母親於1991年12月31日或以前,循世系或婚姻成為瑞士公民
*因為在海外出生,且未及於22歲申報保留瑞士公民身份而被褫奪國籍人士(若申請人大於32歲,必須證明「與瑞士有緊密聯繫」)
*曾因《民權法案》第37-41條規定而被褫奪國籍人士
喪失瑞士公民權
除自行退出瑞士籍,如有以下三種情況,該人的瑞士公民權將自動被剝奪:
*憑世系獲得瑞士公民權人士的父母,亦喪失/退出瑞士籍,而該人沒有在隨後一年內申報保留國籍
*瑞士兒童被外國人領養
*在海外出生,沒有向瑞士當局申報在外國居住、未曾辦理瑞士身份證或護照,或/及沒有依時在22歲申報保留國籍。
有關多重國籍的規定
自1992年1月1日起,瑞士全-{面}-容許公民持有多重國籍,而且容許歸化入籍者保留外國國籍。
瑞士公民的權責
瑞士公民享有以下權利:
*18歲或以上公民,可於各級選舉/公投中投票
*聯署或發起公投
*於聯邦政府各機構、部門出任公職
*無限期居留,不會被遞解出境,並且可自由進出瑞士
*可於歐盟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參與國享有遷徙及工作自由(基於瑞士與歐盟的雙邊協議,以及在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成員國身份)
*合資格申領身份證及護照,當中後者可於全球187個國家享有免預先簽證待遇
另一方面,瑞士公民亦有相應義務,包括20-42歲役男必須服兵役或民役,以及禁止於外國參軍(但參與宗座瑞士近衛隊不在此限)等。
引用文獻
外部連結
*[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eparl/curia/2011/20110022/Texte%20pour%20le%20vote%20final%20NS%20F.pdf 《2014年瑞士民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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