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視總監是依據日本《警察法》所制定的警察階級,為9階級中的最高位置,相當於自衛隊的幕僚長(上將),是警視廳的首長,只有1人。
沿革
明治時代由日本近代警察之父川路利良任大警視,其後改為現在的警視總監。
名稱與地位
各都道府縣皆設有警察本部,稱為「○○縣警察本部」,但是負責管轄首都東京都的「東京都警察本部」名稱為「警視廳」。作為這個警視廳首長的警察官階級為警視總監。
道府縣警察本部長的職名為「○○縣警察本部長」,只有警視廳長以「警視總監」作職稱。是階級名稱與官職名稱一致的唯一職位。(警視廳的第2位階職名為警視廳副總監、階級為警視監。)
警視總監是「警察官階級」中的最高位,但在其之上還有不屬於階級制度之內的「警察廳長官」,因此實為警察官全體中的第2號人物。
於官界全體的地位中屬「高官」。警視總監雖不是中央省廳的事務次官,但作為警察官僚中的最高位,實際被視為與各省廳事務次官相當的地位。
相等職級
- 中華民國警察高階警官的三線三星(警監二階至警監一階,職銜:警政署副署長、直轄市警察局長、中央警察大學副校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警政署主任秘書、刑事警察局局長、保安警察總隊長),最高階警官三線四星(警監特階,職銜: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韓國警察的治安總監(職銜:警察廳長、)
任免
警視總監依據警察法第49條第1項,經東京都公安委員會的同意與内閣總理大臣的承認之後,由國家公安委員會任免。其他道府縣警察本部長根據同法第50條第1項經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同意而任命、總監的特殊地方是必須得到内閣總理大臣的承認。
薪酬
薪酬為國家公務員的「指定職7號俸」,全額由日本國庫支付。
歷代警視總監
*包括警視總監的前身。
*不包括存在了短時間的大阪市警察長「大阪市警視總監」。
*退任者與新任者交接日不同時,附記退任日。
大警視 (1874年8月4日-1874年10月15日期間為「警視長」)
警視總監
資料來源
- 警視庁創設(1874)[http://www.ffortune.net/social/seso/nihon-mei/keishicho.htm]
- 田上穣治『法律學全集 警察法』(有斐閣)
- 河上和雄/香城敏麿/國松孝次/田宮裕編『講座日本の警察』全4巻(立花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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