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生勞動省

厚生勞動省(),簡稱厚勞省,是日本中央省廳之一,相當於他國福利部、衛生部及勞動部的綜合體。省名中的“厚生”出自中國古代《書經・虞書・大禹謨》篇大禹所說的“正德、利用、厚生、惟和”,意謂「厚民之生」,意即使人民生計溫厚,衣食豐足。

2001年1月,中央省廳再編,把厚生省與勞動省合併為厚生勞動省。主掌健康、醫療、兒童、育兒、福祉、看護、雇用、勞動、年金等政策領域。

本省任務為「保障與提升國民生活並促進經濟發展,提升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公共衛生,整備勞動條件等勞動環境與確保工作機會」(第3條第1項)以及「協助引揚歸國、戰傷病者、戰死者遺族、未歸還者留守家族等及整理舊陸海軍剩餘業務」(同法第3條第2項)。

歷史

  • 前身是內務省的社會局、衛生局。
  • 1938年(昭和13年)1月11日 - 根據《厚生省官制》(昭和13年勅令第7號)設置厚生省
  • 1946年(昭和21年)3月1日 - 根據《勞動組合法》(昭和20年法律第51號)設置中央勞動委員會
  • 1947年(昭和22年)9月1日 - 根據《勞動省設置法》(昭和22年法律第97號)設置勞動省
  • 1948年(昭和23年)5月31日 - 根據《引揚援護廳設置令》(昭和23年政令第124號)設置厚生省的外局引揚援護廳
  • 1949年(昭和24年)6月1日 - 實施《厚生省設置法》(昭和24年法律第151號)並廢除厚生省官制
  • 1954年(昭和29年)4月1日 - 修訂《厚生省設置法》,廢除引揚援護廳
  • 1962年(昭和37年)7月1日 - 修訂《厚生省設置法》,設置社會保險廳
  • 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 - 根據《厚生勞動省設置法》(平成11年法律第97號)設立厚生勞動省,並廢除厚生省和勞動省
  • 2010年(平成22年)1月1日 - 廢除社會保險廳
  • 2015年(平成27年)10月1日 - 內部部局健康局的生活衛生課與水道課移交給醫藥食品局,改稱為「醫藥、生活衛生局」。
  • 2016年(平成28年)4月1日 - 《自殺對策基本法》修正,內閣府將自殺對策綜合調整在內的業務以及移交給厚勞省。
  • 2017年(平成29年)7月 - 廢除雇用均等、兒童家庭局,雇用環境、均等局與兒童家庭局分離獨立。廢除職業能力開發局,改設人材開發統括官。新設醫系次官級職位醫務技監。

所管業務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第4條列出共111項所掌事務。具體如下。

  • 社會保障政策(1號)
  • 少子高齡社会對應(2號)
  • 疾病預防及治療研究(3號)
  • 勞動組合(5號)
  • 勞動基本權保障(6號)
  • 勞動關係(7號)
  • 人口政策(8號)
  • 醫療普及、提升及指導、監督(9、10號)
  • 醫師及牙醫師(12號)
  • 供水(29號)
  • (30號)
  • 毒品取締(32號)
  • 毒物及有害物質取締(33號)
  • 公共衛生提升(40號)
  • 勞動條件(41號)
  • 產業安全、勞動衛生(44、45號)
  • 勞動基準監督(46號)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事業(47號)
  • 職業紹介及職業指導(54號)
  • 雇用保險事業(61號)
  • 職業安定(62號)
  • 公共職業訓練(63號)
  • 女性勞動問題(72、73號)
  • 兒童、兒童家庭及孕婦等婦女福利(77號)
  •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改善(81號)
  • 生活保護(82號)
  • (84號)
  • 國民生活保護及指導(86號)
  • 殘疾福利(87、88號)
  • 老人福利(90、91號)
  • 長期照顧保險事業(93號)
  • 醫療保險(93~97號)
  • 年金保險(98~101號)
  • 社會保險勞務士(102號)
  • 引揚協助(103號)
  • 戰傷病者、戰死者遺族等協助(104號)
  • 舊陸海軍剩餘業務(105號)
  • 人口動態統計及每月勞動力調查(第106號)

組織
厚生勞動省之內部組織一般而言由《》(法律)、《厚生勞動省組織令》(政令)以及《厚生勞動省組織規則》()共同規定。
幹部

  • 厚生勞動大臣(法律第2條第2項)
  • 厚生勞動副大臣(國家行政組織法第16條)(2人)
  • (國家行政組織法第17條)(2人)
  • 厚生勞動大臣補佐官(國家行政組織法第17條之2)(1人、非必要)
  • (國家行政組織法第18條)
  • 醫務技監(法律第5條)
  • (法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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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部局

  • (政令第2條第1項)

** 總括審議官(2人)(政令第18條第1項)
** 技術總括審議官(1人)
** 綜合政策、政策評價審議官(1人)
** 數位安全、情報化審議官(1人)
** 年金管理審議官(1人)
** 審議官(14人)
** 參事官(7人)(政令第19條第1項)
** 人事課(政令第20條第1項)
** 總務課
** 會計課
** 地方課
** 國際課
** 厚生科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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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課(政令第31條)
** 地域醫療計畫課
** 醫療經營支援課
** 醫事課
** 齒科保健課
** 看護課
** 經濟課
** 研究開發振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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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課(政令第40條)
** 健康課
** 癌症、疾病對策課
** 結核感染症課
** 難病對策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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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課(政令第49條第1項)
** 醫藥品審查管理課
** 醫藥機器審查管理課
** 醫藥安全對策課
** 監視指導、麻藥對策課
** 血液對策課
** 生活衛生、食品安全企劃課
** 食品基準審查課
** 食品監視安全課
** 生活衛生課
** 水道課
: 主管醫藥品、醫療機器等承認審査與安全對策,藥物亂用對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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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課(政令第59條第1項)
** 勞動條件政策課
** 監督課
** 勞動關係法課
** 賃金課
** 勞災管理課
** 勞動保險徴收課
** 補償課
** 勞災保險業務課
** 安全衛生部(政令第2條第2項)
*** 計畫課(政令第59條第2項)
*** 安全課
*** 勞動衛生課
*** 化學物質對策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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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課(政令第73條第1項)
** 雇用政策課
** 雇用保險課
** 需給調整事業課
** 外國人雇用對策課
** 雇用開發部
*** 雇用開發企劃課(政令第73條第3項)
*** 高齡者雇用對策課
*** 障害者雇用對策課
*** 地域雇用對策課

  • 僱用環境、均等局

** 總務課
** 雇用機會均等課
** 有期、短期間勞動課
** 職業生活兩立課
** 在宅勞動課
** 勤勞者生活課

  • 兒童家庭局

** 總務課
** 保育課
** 家庭福祉課
** 育兒支援課
** 母子保健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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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課(政令第100條第1項)
** 保護課
** 地域福祉課
** 福祉基盤課
** 援護企劃課
** 援護課
** 業務課
** 障害保健福祉部(政令第2條第2項)
*** 企劃課(政令第100條第2項)
*** 障害福祉課
*** 精神、障害保健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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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課(政令第112條)
** 介護保險計劃課
** 高齡者支援課
** 振興課
** 老人保健課
:主管生活保護制度與災害救援等社會福利,以及協助滯留中國日本人與戰死者遺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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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課(政令第118條)
** 保險課
** 國民健康保險課
** 高齡者醫療課
** 醫療課
** 調查課
:主管長期照顧保險制度等高齡者健康、福利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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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課(政令第124條)
** 年金課
** 國際年全課
** 企業年金國民年金基金課
** 數理課
** 事業企劃課
** 事業管理課
:主管公共年金制度及企業年金制度。

  • 人才開發統括官
  • 政策統括官(綜合政策擔當)
  • 政策統括官(統計、情報政策擔當)

审议会等

  • (法律第6條第1项)
  • 厚生科学审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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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事、食品衛生審議会
  • 癌对策推進協議会(癌對策基本法、法律第6條第2項)
  • 過敏疾患對策推進協議會
  • 肝炎对策推进协议会(肝炎对策基本法、法律第6條第2项)
  • 中央最低赁金审议会(最低赁金法、法律第6條第2项)
  • 過勞死防止對策推進協議會(過勞死等防止對策推進法、法律第6條第2項)
  • 酒精健康障害對策關係者會議(酒精健康障害對策基本法)
  • (劳动保险审查官以及劳动保险审查会法、法律第6條第2項)
  • (社会保険医疗协议会法、法律第6條第2项)
  • (社會保險審查官以及社會保險審查會法、法律第6條第2項)
  • 國立研究開發法人審議會(政令第132條)
  • 疾病、障害認定審查會(政令第132條)
  • 援护审查会(政令第132條)

設施等機關
厚生勞動省的設施等機關分為以下8個。國立兒童自立支援設施以及國立障害者康復中心(國立光明寮、國立保養所、國立知的障害兒設施)習慣上總稱「國立更生援護機關」。

  • (法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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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令第1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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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立感染症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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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部(省令第625條)
** 自立支援局
** 醫院
** 研究所
** 學院

  • 自立支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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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光明寮

  • 函馆视力障碍中心(省令第651條)
  • 盐原视力障碍中心
  • 神户视力障碍中心
  • 福冈视力障碍中心

;国立保養所

  • 伊東重度障害者中心(省令第658條)
  • 別府重度障害者中心

;国立知的障害儿施设

  • 秩父学园(省令第665條)

檢疫所
以下13個檢疫所下設14支所和80出張所。另參考[http://www.forth.go.jp/ FORTH(厚生勞動省檢疫所)]。

  • 小樽檢疫所(省令第76條别表第1)
  • 仙台檢疫所
  • 成田空港檢疫所
  • 东京檢疫所
  • 横滨檢疫所
  • 新潟檢疫所
  • 名古屋檢疫所
  • 大阪檢疫所
  • 关西空港檢疫所
  • 神户檢疫所
  • 广岛檢疫所
  • 福冈檢疫所
  • 那霸檢疫所

国立麻風病療養所

  • (省令第474條別表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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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儿童自立支援施设

  • (省令第6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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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機關

  • (自殺対策基本法第23條)
  • 中央驻留军关系离职者等对策协议会(驻留军关系离职者等临时措置法、法律附则2)

地方支分部局
厚生劳动省的地方支分部局分为地方厚生局和都道府县劳动局两种。都道府縣勞動局在47個都道府縣都有設置。

  • (法律第17條) - 健康福祉部(政令第153條)、麻藥取締部、地方厚生支局(法律第19條)、地方麻藥取缔支所(法律第20條)
  • - (法律第22條)(341署)、(法律第23條)(477所)、地方劳动審議会(第156條之2)、地方最低賃金審議会(最低賃金法第20條)、紛争調整委員会(第6條)

地方厚生局

  • (法律第1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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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令第154條)
  • - 九州厚生局沖繩麻藥取締支所(政令第155條)

都道府县劳动局
粗体字是人事區基幹局(北海道、宮城、埼玉、東京、新潟、愛知、大阪、廣島、香川、福岡)。

外局

  • 中央勞動委員會(国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第2項、勞動組合法第19條之2、法律第25條) - 事務局(勞動組合法第19條之11第1項)

** 事务局 - 总务課(政令第158條)、審查課、調整第一課、調整第二課、調整第三課、地方事務所
***地方事務所(勞動組合法第19條之11第2項) 西日本地方事務所。

所管法人
2017年4月1日厚生勞動省主管之獨立行政法人有10個中間目標管理法人與7個國立研究開發法人。另外,與國土交通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共管水路事業部(健康局水道課)。

;中期目標管理法人

  • (勞動基準局)
  • (職業安定局)
  • (社會、援護局)
  • (社會、援護局)
  • (政策統括官)
  • (勞動基準局)
  • (醫政局)
  • 醫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醫藥、生活衛生局)
  • (醫政局)
  • (年金局)

;國立研究開發法人

  • (大臣官房)
  • 六法人

** 國立癌症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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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日主管之特殊法人為(年金局)。

2016年4月1日所管之(特別民間法人)有(保健局)、(勞動基準局)、(勞動基準局)、(勞動基準局)、(労働基準局)、(職業能力開發局)、(勞動基準局)、企業年金聯合會(年金局)、石炭礦業年金基金(年金局)與(勞動基準局)等10法人。

有(保險局)、(保險局)、(年金局)與(勞動基準局)等四法人。其中船員災害防止協會與國土交通省共管。任意團體有綜合型健康保險組合聯合體綜合健康保險組合協議會。
財政
2018年度(平成30年度)一般會計中的厚生勞動省所管之歲出預算為31兆7,430億1,315萬7千日圓,佔全體(97兆7127億6941萬1千日圓)約三成,是國家行政機關(13府省2廳2院)中最高的一省(第二為財務省的25兆5,256億9,418萬9千日圓)。

依機關細分如下:

  • 厚生勞動本省 - 30兆9486億2916萬2千日圓
  • 檢疫所 - 108億4617萬6千日圓
  • 國立痲瘋病療養所 - 324億8477萬1千日圓
  • 厚生勞動本省試驗研究機關 - 118億7487萬5千日圓
  • 國立更生援護機關 - 83億2508萬5千日圓
  • 地方厚生局 - 167億2181萬3千日圓
  • 都道府縣勞動局 - 958億4601萬5千日圓
  • 中央勞動委員會 - 14億8526萬日圓千日圓

依機費別來看,社會保障相關費用達32兆9732億2081萬4千日圓,佔歲出預算的大部分。其中,年金給付費有11兆6852億5688萬4千日圓,醫療給付費有11兆6078億6437萬3千日圓,介護給付費有3兆0953億1997萬8千日圓,生活保護費等社會福祉費有4兆523億8504萬9千日圓。

主管的一般會計歲入預算為5210億4307萬3千日圓。其大部分是返納金5130億840萬6千日圓。

厚生勞動省管理勞動保險特別會計,並與內閣府共管年金特別會計。另外,國會、裁判所、會計檢査院、內閣、內閣府、復興廳、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及防衛省共管東日本大震災復興特別會計。

職員
2017年7月1日厚生勞動省一般職在職人數為3萬490人(其中女性8668人),當中的中央勞動委員會有96人(女性30人)。

行政機關職員定員令中的厚生勞動省員額為3萬1648人(含特別職1人)。本省與各外局員額由省令的厚生勞動省定員規則規定,本省為3萬1548人,中央勞動委員會為100人(事務局職員)。

2018年度預算員額為特別職21人、一般職2萬2,553人,共計2萬2,574人。此外,勞動保險特別會計的預算員額有8,652人,年金特別會計有442人(僅計算厚生勞動省)。一般會計預算員額細分如下。

  • 厚生勞動本省 - 3290人(含特別職19人)
  • 檢疫所 - 1,117人
  • 國立痲瘋病療養所 - 2,917人
  • 厚生勞動本省試驗研究機關 - 711人
  • 國立更生援護機關 - 682人
  • 地方厚生局 - 1,582人
  • 都道府縣勞動局 - 1万2,173人
  • 中央勞動委員會 - 102人

職員的採用試驗包含國家公務員採用綜合職試驗(研究所畢業者試驗)、國家公務員採用綜合職試驗(大學畢業程度試驗)、國家公務員採用一般職試驗(大學畢業程度試驗)、國家公務員採用一般職試驗(高中畢業程度試驗)、勞動基準監督官採用試驗及採用試驗。

厚生勞動省一般職職員為非現業國家公務員,勞動基本權中的爭議權與團體協約締結權不受認可。由於具有團結權,職員可依國公法規定自由成立或加入勞動組合「」(國公法第108條之2第3項)。

2018年3月31日現在人事院登錄的職員團體有七個聯合體、6個單一體、52個支部。人數2萬6,598人,組織率67.5%。組織率在13府省廳2院中僅次於農林水產省(72.6%)。現在的主要組合有全厚生職員勞動組合(全厚生)、(全醫勞)、全勞動省勞動組合(全勞動)、東京職業安定行政職員勞動組合(東京職安勞組)、大阪勞動局職業安定行政職員勞動組合、沖縄非現業國家公務員勞動組合勞動支部、以及中央勞動委員會事務局勞動組合(中勞委勞組)等。全厚生與全醫勞另組成「厚生省勞動組合共闘會議」。另外以上2勞組與全勞動為(全勞連旗下)成員,中勞委勞組則是中立系。

刊物
厚勞省執筆、編撰的年度報告書有「厚生勞動白書」、「勞動經濟白書」、「海外情勢報告」、「工作女性實情」、「母子家庭之母親就業支援相關年次報告」、「製作基盤技術振興施策」(製作白書)。製作白書依據製作基盤技術振興基本法8條規定,收錄向國會報告的「製作基盤技術振興施策」。定期刊物有月刊『厚生勞動』。

注釋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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