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司是清朝内务府下设的七个司之一,负责管理审谳刑狱,是清朝的司法机关之一。该司后于1915年(中華民國三年)3月20日被彻底裁撤。
历史
该机构始于皇太极所设的尚方司。顺治十二年(1655年)改名尚方院。康熙初年改称内刑部,康熙十六年(1677年)十月改为慎刑司,此后一直延续此称直至慎刑司被裁撤。
雍正四年(1726年)慎刑司内下设管辖番役处,主要负责缉捕各案在逃太监等。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管辖番役处被裁撤。后因缉拿逃犯不利,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再度复立此处。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受清朝战败后签订《南京条约》的影响,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性被条约中的领事裁判权所破坏。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慎刑司的职能权限受清末改革浪潮影响发生重大改变,原本慎刑司审判对象与范围包括内务府官员、宫廷太监、宫女的刑讼案件,但此番改革将旗人案件以及太监旗民人等因私词讼移交其他审判机构讯办,慎刑司管辖范围缩水、职能被削弱;乾隆朝强调死刑案件会同三法司会审。张剑虹分析认为,一方面慎刑司凭借内务府的特殊地位,倾向将案情简单易于审理的案件揽至自己部门审理,对案情复杂的则移送刑部
!年代
!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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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二年
|郎中3人、员外郎6人、笔贴式14人、催总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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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年
|增设主事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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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三十七年
|裁笔贴式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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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三十八年
|裁郎中1人、员外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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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六十一年
|裁员外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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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元年
|于笔贴式内设委署主事1人, 增设汉字笔贴式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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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二年
|增设催总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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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二年
|裁委署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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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三年
|增设清字笔贴式2人、汉字笔贴式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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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二年
|复设委署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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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四年
|改催总为催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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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一年
|裁顶戴副催长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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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二年
|于庆丰司等额设员外郎内,拨给慎刑司四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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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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