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自由(和製漢語:,)是一個哲學中的概念,意即可以自我支配,凭借自主的意志而行动。

定义
自由有多种含义,從不同的角度會有不同的看法,是一个复杂的概念,需要不断地思考和探索:
#法律上意指由憲法或基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權,包括政府在內任何人都不可以用莫須有的罪名而拘捕扣留任何人。(人身自由)
#言論上盡可能地以法律保障與根據其影響力賦以相對應之誠實義務,讓最大多數人擁有發表與說出屬於他們觀點的言論之自由。(言論自由之範圍與限制)
#社會上在不妨碍他人同等自由的前提下,个人运用自身和自身所具有的能力从事一切活动的权利(正義論),因為人是包含在群體社會,其自由程度的論證必需研究兩者的關係
#生活上不干涉別人的私人行為,只要不危害旁人就不應當禁制,如個人的私有財產、私隱、性取向、信仰、政治主張、嗜好,以及對他人有利的公共及國有財産、價值觀。但對於怎樣界定有嚴重的分歧,這也是道德放縱和自律的定義標準問題,不過一般法律是應不加干涉。
#是人在自己所拥有的领域自主追求自己设定目标的权利。但競爭須符合公平與比例原則。
#將被外國所侵略的殖民地或領土,恢復獨立或歸還原有國家、民族的主權。
#社會主義中視為把個人或集體從某些政府、非政府的權力中解放, 如奴隸主、父母、伴侶、軍閥、地主、资本家、官僚資本家等。
#不具有性別意識、思想,認為性別是對自己的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
#部分反对政府和法律者,主张无限私权、为所欲为,认为文化和制度是对人的限制,甚至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任意互相鬥爭。

名画:自由引导人民]]

歷史
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对自由的定义为:
絕對的自由在理論上可能存在,但由於社會是由人與人所組成,自由不僅是個人的議題,而是社會中各個主體之間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湯瑪斯·傑弗遜認為个人的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的自由。進而有義務論者和馬克思主義者認為自由與責任相關,有相關之自由即應負相關之責任。自由的边界是人权,自由止于人权。

自由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种社会概念。自由是社会人的权利。与自由相对的,是奴役。

孫中山多次在演講中引述彌爾的話指出,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範圍,便是不自由。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1941年1月6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国情咨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

简略来说,这四大自由便是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了这四大自由的精神:「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于恐懼和匱乏」(《世界人權宣言》)。

20世纪下半叶,以賽亞·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以賽亞·伯林認為:「民主就是:認為促進社會公義和個人自由,未必意味着有效管治不再存在;權力和秩序並不等於要受到經濟或政治教條的束縛;而個人自由——社會一個鬆散的特質——與不可或缺的最少量組織和權力是可以調和的。」

作為政治範疇,在不同歷史階段有不同內容:在古羅馬自由的原意指從被束縛、被虐待中解脫出來;資產階級革命時提出的自由指「個性解放」、「政治自由」、「貿易自由」等,目的是反對封建專制制度,從封建主手裡奪取政權,建立自由競爭的資本王國;在階級社會裡自由是同生產資料的占有和政治上的統治聯繫在一起,只能為一部分人所享有,有剝削階級剝削、壓迫勞動人民的自由,就沒有勞動人民不受剝削和壓迫的自由;只有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人民當家作主,才有不受剝削和壓迫的自由,並獲得人身、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自由;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它和紀律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矛盾着的側面,人民既享受着廣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時又必須用社會主義的紀律約束自己。

在哲學上與「必然」相對,指對必然的認識和對客觀世界的改造。

參見
*人权
*自由主义
*政治自由
*公民自由
*人身自由
*出入境自由
*集會自由
*結社自由
*言論自由
*生存自由
*自由意志
*思想自由
*宗教自由
*学术自由
*自由软件
*新闻自由
**无国界记者
*信息自由
**连接自由
*婚姻自由
*戀愛結婚
*自由戀愛主義
*自由貿易
*自由经济
**经济自由度指数
*自由市
*無性別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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