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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雲(),字秋槎,浙江山陰(今屬紹興縣)人,清朝官員。
生平
所立〈嚴禁截流塞狹圳道碑記〉]]
婁雲由監生捐納從九品,分發福建省署邵武府邵武縣拿口巡檢。道光六年(1826年)奉命赴臺緝匪有功,陞補建寧府崇安縣星村縣丞、泉州府惠安縣知縣、署福州府糧捕通判。任內捐設義渡、勸辦義倉,續修明志書院,道光十九年(1839年)因病離任,旋卒。
舉人吳子光於〈淡水義渡記〉文中描述婁雲設大甲溪義渡之功,解決百姓長久渡溪的痛苦,並記載婁雲離職時百姓之不捨,曰部民捧香伏地,相與設祖帳,如儀數十里不絕於道,有哭失聲者。
參考資料
;書目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引用
外部連結
- [https://nchdb.boch.gov.tw/assets/overview/antiquity/2018050100000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房裡溪官義渡示禁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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