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是以羅馬法为基准,雜揉日耳曼慣例法、教会法、商法、封建法制及其他習慣法而成的法律体系。
名称
之所以称为「」(“民法法系”),是因为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都有完整、独立的民法典。在历史上,大陆法系的国家受到了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及后来法国和德国民法典编纂的影响。
或称为“罗马法系”,是强调罗马法对其的重要影响。
特点
*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大陆法系所倚重的理性主义的载体就是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受認是有理性所认识的人的自然本性的必然要求。
*深受罗马法影响,继承了罗马法的术语、概念、规范、分类等,吸收了罗马私法的制度(如所有权、商品生产等)。
*实行法典化,由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典为法律体系的主干。此外,可能还有若干单行法为补充。大陆法系的法典,强调系统性、确定性和逻辑性。
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以成文法为主,鮮少承認判例的地位。受罗马人影响,日耳曼人也开始将法律记录下来,而五世纪到八世纪的日耳曼人的法典包括 Lex Antigua、Lex Gundobada、Lex Salica、Lex Visigothorum* 等,并打破了公共法在欧洲大陆的统一感。
在内容来看,《法国民法典》等法典具有個人主义、自由主义、资本主义及国家主权的特点,以自然法理论为指导,统一了法国的全国法律,划分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并贯彻了近代民法的四项原则。
在整个19世纪,德国法学在奥地利(早在1811年,奥地利就以不同于法国的方式完成了法典化)、瑞士、北欧国家以及后来东欧多數地区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日本法律体系起源上可以類類于德国分支,但它呈现出自己的重要特征。,志田鉀太郎起草的《大清商律草案》等(另有兩訴訟律草案為小河滋次郎起草一說)。但這些法律或草案雖然大部份未及正式頒行大清帝國即因辛亥革命而滅亡,由中華民國取代。
後續中華民國法律的模仿对象仍然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早期如借鑒法國憲法著成憲制性法律《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並頒行;又借鑒德國、法國民法及商法等。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則在五權憲法的權力分立基礎上參考德國的魏瑪憲法的權力制衡機制下產生。
在此時期,以蘇聯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也開始傳入東亞地區,社會主義法系普遍被視為大陸法系的分支。首先在1920年代為自中國獨立且緊臨蘇聯的蒙古人民共和國採用。另外,在1930年代由日本支持建立的滿洲國,其法律體系直接參考了大陸法系的日本法律;香港此時由英国統治並直接實施屬英美法系的英國法律;澳門由葡萄牙統治並直接實施屬大陸法系的葡萄牙法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的東亞地區,除了英屬香港以外的所有國家地區的法律體系均採用了大陸法系。
二戰後
東亞地區在經歷第二次世界大战、第二次国共内战、以及朝鲜战争後,各國法律均受到了較大的影響,但是採用大陸法系為主的體系維持不變。
日本於二戰後遭到以美國為首的同盟國軍事佔領,美國並在戰後初期主導了日本法律的修訂,如《日本國憲法》的制定即由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起草,其他如刑事诉讼法等领域也深受美國法律影响,但是仍然屬於大陸法系的「六法全書」體系。
朝鲜半岛於二戰後為蘇聯與美國軍事佔領,並分別成立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與大韩民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蘇聯法律影響,屬於社會主義法系。韩国法律則改寫自日本統治時期的「六法全書」架構,屬於大陸法系,並有美國法律的影響。
中華民國在二戰後佔領臺灣並在國共內戰後將政府遷至臺灣,使原本的中華民國法律沿用至臺灣。因為日本法律與中華民國法律同為「六法全書」體系的相似性,臺灣日本統治時期的法規與累積司法實務也影響了政府遷臺後中華民國法律的修訂。與此同時,政府遷臺後的中華民國法律也受到了美國法律的影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後廢除了原有的中華民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立法初期大量參考蘇聯法律並移植其社會主義法系,但是在實施改革开放後又借鑒了歐洲多國的大陸法系進行制定。例如202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同時融合苏俄、法国、德国等民法典的元素。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現有的法律譜系、法律文化起源屬於蘇聯社會主義法系,但主體結構上也受法國和德國的民法結構深刻影響,所以仍屬大陆譜系。官方則稱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蒙古在1990年民主革命後廢除了社会主义制度,現今蒙古法律採取非社會主義的大陸法系。1990年代末期,香港與澳門之主權先後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為其特别行政区。但是在一国两制的原則下,香港與澳門法律維持原有的制度。
現在的東亞地區,除了中国大陸和香港以外的所有國家地區的法律體系均採用大陸法系。
影响
由于大陆法系具有集中化、以立法为中心的特点,因此有学者将大陆法系与专制君主制相联系;而将分散化、以司法为中心的英美法系与共和制相联系。从历史上看,大陆法系的国家确实多为专制王权治下,但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有值得商榷之处,且未为大陆法系的学者所接受。
由于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为后进国家仿效的对象。例如明治维新後的日本和戊戌變法後的清朝及中華民國都採行大陆法系(主要是德國)的法律制度。即使后来中共建政後在苏联的影响下,採用了社会主义法系,但其仍以大陆法系为基础而制订的。
大陆法系在当今世界有重要影响,且在全球化的趋势中,与英美法系經常交流和融合。
参考文献
參见文獻
*
*MacQueen, Hector L. "[http://www.ejcl.org/44/art44-1.html Scots Law and the Road to the New Ius Commune]
*
参见
- 法律體系
**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外部連結
*[http://www.iuscivile.com A collection of Roman Law resources maintained by professor Ernest Metzger]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831060912/http://web.upmf-grenoble.fr/Haiti/Cours/Ak/ The Roman Law Library* by Professor Yves Lassard and Alexandr Koptev]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501215549/http://www.fjc.gov/public/pdf.nsf/lookup/CivilLaw.pdf/$file/CivilLaw.pdf A Primer on the Civil Law System] from the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902190140/http://br.vlex.com/source/1885 Brasil Law Articles in English]
[http://digitalcommons.law.lsu.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5531&context=lalrev A Civil Law to Common Law Dictionary] by N. Stephan Kinsella, Louisiana Law Review* (1994)
*[http://www.kingollamhfodhla.com Brehon Law (King Ollamh Fodh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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