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负责制或经理负责制。
1987年8月25-29日,召开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工作会议提出,全国所有的大中型工业企业1987年内要普遍实行厂长负责制,把厂长负责制作为企业的根本制度,加快改革的步伐。截至1987年6月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占同类企业总数的63.9%。这项改革从试点进入了全面实行的新阶段。
基本原则
厂长全面负责,党委保证监督,职工民主管理。
具体内容
企业的管理者是厂长和企业管理委员会,厂长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本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统一领导、全面负责,企业管理委员会协助厂长作决策,它包括厂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共青团主席以及工人代表(在委员会中至少占1/3),厂长有担任委员会主任的权力,该委员会的设立也有利于对民主管理的维护,但是当厂长与企业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厂长仍有权做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有权检查管理层的行为。
在厂长负责制中,党委不再具有对厂长的领导权,而是代之以辅助、监督管理层的职能并搞好党务思想,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厂长及企业管理委员会做出生产决策后,分配给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并实施。
有作者指出,厂长负责制的缺点在于,企业内部缺乏对厂长的选择机制、补充机制和制衡机制。1990年代,国有企业普遍的问题有:一、企业负责人乱投资;二、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三、企业负责人违法乱纪行为已不可想象。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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