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簡稱高雄地檢署或者雄檢,是中華民國的檢察機關,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合署辦公。

沿革
臺灣日治時期由日本人引進西方法制,臺灣總督府於1896年(明治29年)5月1日發佈《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規定掌理民、刑事審判,採三級三審制,設有一高等法院、一覆審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設置判官外,同時設置檢察官,並無獨立之檢察機關之設置,判官與檢察官均由臺灣總督任用。1898年,改採二級二審制,廢除高等法院,僅置三地方法院(臺北、臺中、臺南,地方法院之下另置「出張所」)及一覆審法院。1919年,採取二級三審制,再次設立高等法院,雖廢除覆審法院,但在高等法院設置「上告部」及「覆審部」,地方法院仍僅設於臺北、臺中及臺南,將地方法院出張所改為「地方法院支部」,最初僅設置在宜蘭、新竹、嘉義。1933年(昭和8年),增設「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並同時設立「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檢察局」,此即高雄地檢署之前身。換言之,在1933年以前,高雄地區並無獨立之檢察局設置。

*1940年,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升格成高雄地方法院,於高雄街山下町三丁目九番地(今鼓山區山下里山下路)設立「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局」,管轄區域包括澎湖廳、高雄州以下之高雄街(之後升格成高雄市,直隸高雄州)、屏東郡、東港郡、潮州郡、恆春郡、岡山郡、鳳山郡、旗山郡。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尾聲時,山下町之局址遭轟炸炸毀,業務無法繼續進行,只能暫遷至高雄州旗山郡龍肚(現美濃區福美路之玉清宮廣善堂)辦公。

*1945年12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局」改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仍然維持院檢不分的體制,管轄區域包括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
*1980年7月1日,院檢始分隸。
*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易明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首長「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
*2016年9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管轄北高雄26區,本署轄區縮減為高雄市小港、旗津、前鎮、苓雅、新興、前金、三民、鼓山、鹽埕、鳳山、大寮、林園共12區,及東沙與南沙群島。
*2018年2月8日,全台法院檢察署機關銜刪除「法院」二字,直接稱為檢察署。
*2018年5月25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為今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管轄區域
機關組織
本署
*檢察長
*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觀護人室
*法醫室
*書記處
**紀錄科
**執行科
**文書科
**研究考核科
**總務科
**法警室
*人事室
*會計室
*統計室
*政風室
*資訊室

歷任檢察長
註釋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史實紀要》,司法院編,1985年。
*《法務部史實紀要》,法務部編,1990年。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1997年。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法律改革》,聯經出版,1999年。
*檢察官改革協會,《台灣檢察制度變遷史》。

參見

  • 臺灣總督府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外部連結
*[https://www.ksc.moj.gov.tw/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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