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轉門问题

旋轉門條款(),或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目的為防弊,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透過這種方式擔任新職位的人被蔑稱為「門神」。

中華民國
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相關條目
*競業禁止條款
*(日本文部科學省高官離職後未迴避利益而轉任私部門高階職位的醜聞)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8 公務員服務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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