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第一艘条约战列舰。]]
条约型战列舰(treaty battleship)是指在1920至1930年代,各国按照《华盛顿海军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约束建造的战列舰。它们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战后幸存者寥寥。
这些条约中的首项是1922年签订的《华盛顿海军条约》,世界五大海军强国同意严格遵守对战列舰和战列巡洋舰建造的限制,以防出现类似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海军军备竞赛。该条约限制了各签署国可拥有的主力舰数量,以及各国海军战列舰的总吨位。新舰艇仅能用于替换现有服役满20年后退役的舰只。此外,任何新造舰只的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6英寸,排水量不得超过3.5万吨。
《华盛顿海军条约》的限制条款由1930年《伦敦海军条约》及1936年《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予以延续和修订。然而在20世纪30年代,随着部分缔约国(特别是日本)退出条约框架,其他国家仅表面敷衍履约,这些协议的效力逐渐瓦解。至1938年,英美两国均已援引《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中的“扩展条款”建造排水量达4.5万吨的战列舰,至此这一系列条约实际已经失效。
条约条款中对军舰排水量的严格限制迫使设计师做出妥协,这些妥协倘若有选择余地或许是他们不愿做出的。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战列舰设计领域涌现出许多创新,尤其是在发动机、水下防护和舰载机方面。
背景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签署了大量条约旨在保障和平,包括《凡尔赛条约》——其中条款旨在使德国国防军无法实施进攻行动并推动国际裁军,以及1928年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历史学家拉里·阿丁顿(Larry Addington)认为,这是“当时为控制军备并通过条约阻止战争所做出的最大努力”。这些条约的签字国承诺不以战争解决“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性质或任何根源的争端或冲突”。这一时期产生的具体海军条约包括1921年的《华盛顿海军条约》和1930年的《伦敦海军条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及战后,美国启动了大规模战列舰建造计划,《1916年海军法案》的通过批准建造十艘战列舰。《1917年海军拨款法案》又授权增建三艘战列舰,预计到1923或1924年,美国海军实力将可与英国皇家海军相匹敌。作为回应,英国海军开始推动军舰建造计划,提议建造G3级战列巡洋舰。此类提议并不受欢迎,且被视为不必要的开支。日本政府也着手推行大规模军舰建造计划。英国迫切希望进行海军军备限制谈判,担心美国激进的造舰计划对其帝国构成威胁。由于建造和维护大规模海军所需的巨额开支,三国最终均对谈判持开放态度。
条约
1919年12月,英国前外交大臣法罗顿的格雷勋爵与外交大臣罗伯特·塞西尔勋爵在华盛顿会见了伍德罗·威尔逊的顾问爱德华·M·豪斯。在此次会谈中,美国暂时同意放缓战列舰建造计划,以换取英国不再反对将门罗主义纳入《国际联盟盟约》。
华盛顿海军条约
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华盛顿海军会议召开,旨在阻止新一轮海军军备竞赛的爆发。此次会议促成了两项重要条约:一是《九国公约》,重申了各国对中国“门户开放”政策的支持;二是《四国公约》,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约定维持太平洋地区现状,相互尊重签约国在太平洋的属地,不再谋求进一步的领土扩张,并在领土归属出现争端时相互协商。
会议期间签署的最重要条约,是由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和意大利缔结的《华盛顿海军条约》,又称《五国条约》。该条约对主力舰与航空母舰的吨位和建造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也对单舰排水量作出上限规定。根据条约第四条与第七条设定的吨位限额,美国与英国主力舰队总吨位上限为525,000吨,日本为315,000吨,法国和意大利各为175,000吨。条约还设立了为期10年的“战列舰建造休假”(即停建战列舰)。会议未能就巡洋舰吨位与潜艇问题达成任何协议。条约规定,主力舰(战列舰与战列巡洋舰,定义为口径大于8英寸、标准排水量超过10,000吨的军舰)标准排水量不得超过35,000吨,主炮口径不得大于16英寸。
第二章第二部分详细规定了使军舰丧失军事作战效能的具体措施。除击沉或拆毁外,少量军舰在武器、装甲及其他核心作战设备完全拆除后,可改为靶舰或训练舰。第三部分第二节列明了为遵守条约需予以拆毁的军舰,以及剩余舰艇的替换时限。根据条约,美国总计需报废26艘现役或计划建造的主力舰,英国24艘,日本16艘。
日内瓦海军会议
第一次日内瓦海军会议是1927年由卡尔文·柯立芝召集,由美国、英国和日本参加的会议(法国和意大利拒绝参与后续谈判)。会议旨在将《华盛顿海军条约》中已达成的海军军备限制范围予以扩展。《华盛顿海军条约》仅对战列舰和航空母舰的建造做出限制,并未限制巡洋舰、驱逐舰或潜艇的建造。英国方面提议将战列舰吨位限制在30000吨以下,主炮口径不超过15英寸。此次会议最终未达成任何协议。1932年召开的第二次日内瓦海军会议同样无果而终,原因是各国在德国重整军备的问题上陷入僵局。
伦敦条约
1930年签署的《伦敦海军条约》重申了《华盛顿海军条约》设定的限制。条约确定潜艇总吨位上限为57000吨,并将战列舰建造休假期限再延长十年。1936年签署的《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进一步将主炮口径限制在14英寸。该条约包含一项条款:若《华盛顿海军条约》任一签署国未能批准这份新条约,则允许建造配备16英寸主炮的战列舰。条约还附加一项条款,规定若非签署国建造超出条约限制的更强力舰艇,可放宽排水量限制。
战列舰
《华盛顿海军条约》与《伦敦海军条约》的限制条款,加之1933年结束的战列舰建造禁令,使得1919至1939年间下水的新战列舰数量少于1905至1914年。这些条约还通过设定舰船吨位上限,阻碍了相关技术发展。诸如英国计划中的N3级战列舰、美国第一代南达科他级战列舰,以及日本纪伊级战列舰等设计方案均未能完工,而这些设计均延续了建造配备更大口径主炮、更厚装甲的更大吨位战舰的趋势。
日本战列舰“陆奥”号于1918年6月1日铺设龙骨。它是当时世界上吨位最大的战列舰之一,在华盛顿海军会议上,英国和美国均敦促日本放弃该舰的建造计划。不过,该舰最终获准继续建造,条件是美、英两国可额外各建造两艘配备16英寸主炮的战舰。1920年,日本开始建造“天城”号与“赤城”号。次年,排水量约39,900吨的“加贺”号与“土佐”号下水。《华盛顿海军条约》签署后,“天城”号与“土佐”号的建造计划被取消,“加贺”号和“赤城”号则被改装为30,000吨级的航空母舰。在作为条约缔约国期间,日本全面停止了战列舰的建造,转而重点发展战列巡洋舰,并启动了大规模的巡洋舰建造计划,同时开始大力推进海军装备现代化。1936年退出条约后,日本计划建造世界上最大的战列舰——大和级。二战期间共有两艘完工,第三艘则被改装为航空母舰。
根据《华盛顿海军条约》,美国获准保留三艘在1916年《海军法案》中获批建造的科罗拉多级战列舰,主力舰总吨位上限为500,360吨。共和党政府削减海军开支,使得美国海军规模远低于条约规定的最高限额。其他数艘战舰的建造工作被迫中止,废弃的“华盛顿”号战列舰舰体被用于抗炸弹、鱼雷和炮火打击试验。战列舰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受到严格限制。“列克星敦”号与“萨拉托加”号最初设计为排水量33,000吨的战列巡洋舰,条约通过后,两舰在建造过程中被改建为航空母舰。美国共退役16艘现役战列舰,并中止了首批南达科他级6艘战舰的建造。美国对舰队进行了现代化升级,但并未将规模扩充至条约允许的上限。“战列舰建造休假”在普通民众中极受欢迎。内华达级战列舰提升了主炮仰角,尽管英国方面认为此举违反了《华盛顿海军条约》条款。
受《华盛顿海军条约》影响,英国皇家海军报废或中止了16艘舰艇的建造,仅“胡德”号(排水量40000吨)不在条约限制之列。条约签署后,为与日本达成妥协,英国建造了两艘纳尔逊级条约战列舰——“纳尔逊”号与“罗德尼”号,这也是皇家海军在1936年之前仅有的两艘新建战列舰。尽管到1933年为止英国海军规模仍居世界首位,但其舰艇却日益老旧。二战爆发时,皇家海军虽然在役战列舰数量最多,但除两艘外,其余均为一战及更早时期建造的舰艇。受“战列舰建造休假”影响,阿姆斯特朗与比德莫尔造船厂被迫关闭。
法国和意大利并未推行大规模的海军扩张计划,不过法国战列舰“貝亞恩”號被改装成了航空母舰。
条约战列舰列表
一战结束至华盛顿海军条约签署之间完成的舰只
后果
《华盛顿海军条约》由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和意大利这些主要海军强国签署。意大利和法国在不同阶段退出了后续谈判,但其经济实力也不足以支撑研发超大型战列舰。根据《凡尔赛条约》,德国本不得拥有任何战列舰,但该国在20世纪30年代研制了战列舰;《英德海军协定》使这一行为合法化,该协定让德国适用与英国相同的法定海军限制。
20世纪30年代,日本的国策大体上由军国主义分子决定。受1934年《文森-特拉梅尔法案》及1933年《全国工业复兴法》通过的部分影响,日本于1934年宣布计划在两年内退出条约体系。在第二次伦敦海军会议上,日本虽表现出谈判意愿,但仍于1936年1月退出会议,相关条约也于1936年12月31日到期。日本随后建造了远超条约限制的巨型战列舰——大和级战列舰。
受这些条约影响,到20世纪30年代二战爆发前各国开始重整军备时,由于空中力量的崛起与潜艇的日益广泛使用,世界各国的战列舰大多已老旧过时。为此,无畏舰技术得到了大幅改进,各国也正式开始建造新型战列舰并对旧舰进行升级改造。
脚注
引文
参考书目
书籍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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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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