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是日本統治臺灣期間對官員制服的規範樣式,依官等區分為三種。明治32年(1899年),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以及「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規則」,同年5月1日施行,時任總督為兒玉源太郎。其後歷經多次的更動與修改,大正九年(1920年)做的修改最大,明顯區分出前期與後期;最大特色為「台字章」的使用,此紋章為日本統治臺灣時期的政府徽章。
背景
服裝區分
總督府文官服裝在官等區分上,依照日本舊時官員階級體制,分為高等官與一般官吏,高等官包含親任官、敕任官與奏任官,判任官則為一般官吏。官吏以外則為官方任用之雇員、傭人等。除了「親任式」天皇親自任命之親任官外,將高等官分為九等。在臺灣親任官只有一人,即為當時的台灣總督。經歷多次新增或是廢除,大正九年(1920年)時,做了大幅度的變更,主要特徵為:將上衣鈕扣改為隱藏式,帽章改為台字章,袖章統一為一條黑帶子。
官等區分
*敕任官(簡任官):一等到二等,須由天皇敕令之。
*奏任官(薦任官):三等到九等,內閣大臣任命之。
*判任官(委任官):九等以下,臺灣總督自行任命即可。
服制施行機關
臺灣總督府、法院、檢察局、州廳、臺灣總督府所屬官署、各學校。
服制項目
上衣
File:臺灣總督府文官舊式上衣.jpg|舊式上衣
File:臺灣總督府敕任官的舊式袖章.jpg|敕任官的舊式袖章
File:臺灣總督府奏任官的舊式袖章.jpg|奏任官的舊式袖章
File:臺灣總督府判任官的舊式袖章.jpg|判任官的舊式袖章
File:臺灣總督府文官新式上衣,正面.jpg|新式上衣
File:臺灣總督府文官的新式袖章.jpg|新式袖章
肩章
File:臺灣總督府敕任官的肩章.jpg |敕任官的肩章
File:臺灣總督府奏任官的肩章.jpg |奏任官的肩章
File:臺灣總督府判任官的肩章.jpg |判任官的肩章
褲子
帽子
File:旭日章.jpg|前期使用的旭日章帽章
File:臺灣總督府敕任官的帽子.jpg|敕任官,三條金線
File:臺灣總督府奏任官的帽子.jpg|奏任官,二條金線
File:臺灣總督府判任官的帽子.jpg|判任官,一條金線
File:臺灣總督府文官便帽.jpg|便帽
劍
File:臺灣總督府敕任官的長劍握柄.jpg|敕任官握柄
File:臺灣總督府奏任官的長劍握柄.jpg|奏任官握柄
File:臺灣總督府判任官的長劍握柄.jpg|判任官握柄
劍緒
劍帶
外套
File:臺灣總督府文官甲種外套.jpg|甲種外套
File:臺灣總督府文官乙種外套.jpg|乙種外套
名詞說明
#頭盔帽(ヘルメット帽):俗稱的探險帽( ),主要因應臺灣夏季炎熱。
#日覆:遮陽布或是帽覆,搭配帽子使用,遮陽用。
#[http://www.artemondo.co.jp/mame/knowledge/nanako.htm 七子織] :日文又作魚子織、斜子織,運用經緯紗變化的平織法,使表面呈現像魚子般的顆粒狀。
#夏季服裝材質可用灰色麻布或是灰色羅紗。
#日治時代的長度單位為現今的台制單位。一分=0.3公分、一寸=3公分、一尺=30公分
機關職務徽章
當時除了配戴勳章與記章,臺灣總督府制定「特別徽章」,給所屬職員,表達所在的機關、職務、地位等訊息。
服制規則
*第一條:臺灣總督府文官的服裝,除非另有規定外,一切依本規則施行。
*第二條:服裝可做為禮服、常服兩種,穿著配件如下:
**禮服:正帽,上衣,褲子,肩章,劍,劍緒,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常服:正帽,上衣,褲子,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第三條:在臺灣時,禮服用作為大禮服與通常禮服;常服則為日常辦公勤務時穿著。
*第四條:夏季服裝為炎熱暑季時所穿著,並可搭配日覆使用。夏季服裝穿著時間:
*#臺北州、新竹州、花蓮港廳及澎湖廳,從五月一日到十月十五日。
*#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及臺東廳,從四月十六日到十一月十五日。
**若有特殊狀況,由當地長官報備臺灣總督,認可後方可變更。
*第五條:夏季時頭盔帽限於常服使用。若為灰色,日覆亦用灰色。
*第六條:四月一日到十一月三十日,應於帽子加上日覆。
*第七條:戶外(屋外,工場,機關室,汽車,汽船,倉庫)從事測量,調查,檢查,稅務,作業,工事者,夏季常服的衣褲用灰色。
*第八條:長劍應用劍帶上的掛鉤帶吊著,並將劍帶繫於上衣之下。
*第九條:劍緒應纏繞繫於長劍的劍柄上。
*第十條:刪除
*第十一條:勳章與記章得配戴於服裝上。
*第十二條:手套為白色,常服時限用灰色或是褐色。
*第十三條:下襟與下袖為白色。
*第十四條:鞋子為黑色皮革製,夏季服裝時則為白色。常服遇雨天時應穿著長靴。旅行或是職務上之必要時,可穿草鞋與腳袢。
服制規則備註
#本規則由發布日,明治四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施行,但是配劍從明治四十四年八月三日起;頭盔帽的用法可到明治四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只可在常服時使用,限白色)。
#臺灣總督決定官吏待遇的職員適用本規則。
#所屬官署的職員及員工便服不予規定。
大禮服
大禮服除了臺灣總督府服制中的禮服以外,同時尚有日本的「 」,為明治時期仿燕尾服樣式製作,依官等不同而在服裝與帽子的刺繡、飾毛、鈕扣、標線、顏色上做區別。
規則適用對象
*服制規則通用的其他職務
廳警察醫,監獄醫,監獄藥劑師,鐵道醫,鐵道藥劑師,鐵道醫院主事,遞信保健技師,遞信保健技手,專賣局醫,腦務手,刑務所教師,作業技手,國民學校準訓導,判任官待遇者。
*另有訂定服制規則的職務
警察官,法院判官,法院檢察官,法院書記,稅關職員,稅關監吏補,監獄職員,女監職員,專賣局食鹽監視員,米穀檢查員,鐵道職員,官國幣社以下神社幣帛供進使,神官神職服。
*各機關的服制若有其他變更,上呈臺灣總督,許准後即可施行。
總督府府報公告
明治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10日【[http://db2.lib.nccu.edu.tw/view/showDataForm.php?CollectionNo=0071010475a008 第475號] 】
公告敕令第三十九號:天皇許可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內務大臣侯爵西鄉從道簽署。臺灣總督府文官的服制,如表內所列訂,施行日期由臺灣總督決定。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21日【[http://db2.lib.nccu.edu.tw/view/showDataForm.php?CollectionNo=0071010484a001 第484號] 】
*府令第十七號:自明治三十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
*訓令第五十七號:公布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規則與服裝備註。臺灣總督男爵兒玉源太郎。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05月12日【[http://db2.lib.nccu.edu.tw/view/showDataForm.php?CollectionNo=0071013231a010 第3231號] 】
*敕令第百四十三號,服制更改:
*#佩劍改分常劍與短劍。
*#外套改分甲種與乙種。
*服裝備註更動:
*#夏季制服可改為灰色麻布或灰色羅紗材質。
*#頭盔帽只可在常服時使用,限白色。
*#制服可作為禮服或常服用。
*常服時肩章與長短劍的使用,由臺灣總督決定。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05月13日【[http://db2.lib.nccu.edu.tw/view/showDataForm.php?CollectionNo=0071013232a001 第3232號] 】
*訓令第八十七號:訂定新的服裝規則,作廢明治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服裝規則。臺灣總督伯爵佐久間左馬太。
*服裝備註更動:本規則由發布日起施行,但是配劍從明治四十四年八月三日起;頭盔帽的用法可到明治四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頭盔帽只可在常服時使用,限白色)。
大正
大正二年(1913年)03月14日【[http://db2.lib.nccu.edu.tw/view/showDataForm.php?CollectionNo=0071020171a005 第171號] 】
敕令第十七號:服裝備註更動,臺灣總督決定官吏待遇的職員適用本規則。
大正八年(1919年)10月7日【[http://db2.lib.nccu.edu.tw/view/showDataForm.php?CollectionNo=0071021944a008 第1944號] 】
敕令第四百三十號:服裝備註更動,所屬官署的職員及員工便服不予規定。
大正九年(1920年)04月12日【[http://db2.lib.nccu.edu.tw/view/showDataForm.php?CollectionNo=0071022087a003 第2087號] 】
*府令第二十一號:於大正九年九月三十日前仍得著用從前之制服。
*訓令第四十四號:服裝規則修訂
**第二條:禮服中的「帽」改為「正帽」,「長劍」改為「劍」,「短劍」刪除。
**第三條:「禮服」下加上「在臺灣時」。
**第八條:「佩劍」改為「劍」。
**第九條:「長劍」改為「劍」。
**第十條:刪除。
大正九年(1920年)04月22日【[http://db2.lib.nccu.edu.tw/view/showDataForm.php?CollectionNo=0071022095a016 第2095號] 】
*敕令第九十二號:服制更改
*#更改上衣的樣式、袖章,取消外露鈕扣。
*#更改肩章背面
*#更改帽子的帽章,新增便帽。
*#「佩劍」改為「劍」(長劍)。
*#外套的部分刪除
大正九年(1920年)05月28日【[http://db2.lib.nccu.edu.tw/view/showDataForm.php?CollectionNo=0071022121a001 第2121號] 】
*訓令第八十二號:服裝規則修訂
**第四條:新增加日覆的使用。
**第五條:頭盔帽若為灰色,日覆亦用灰色。
**第六條:上述時機時,應於帽子加上日覆。
大正十一年(1922年)05月2日【[http://db2.lib.nccu.edu.tw/view/showDataForm.php?CollectionNo=0071022643a002 第2643號] 】
*訓令第九十一號:修訂第七條:夏季常服的衣褲限用灰色。
昭和
昭和十一年(1936年)12月25日【[http://db2.lib.nccu.edu.tw/view/showDataForm.php?CollectionNo=0071032867a001 第2867號] 】
*訓令第六十五號:修訂
**第四條:夏季服裝穿著時間:
*#臺北州、新竹州、花蓮港廳及澎湖廳,從五月一日到十月十五日。
*#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及臺東廳,從四月十六日到十一月十五日。若有特殊狀況,由當地長官報備臺灣總督,認可後方可變更。
**第五條:灰色夏季衣褲限於常服時使用。
**第六條:著夏季服裝時,應在帽上加附白色日覆。
**第七條:頭盔帽限於夏季常服時使用。
資料參考
引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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