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佐綱(),辽宁本溪人,中华民国政治人物、法官。
生平
景佐綱生在清光緒二十七年(1895年)。民国五年(1916年),入北京法政專门学校法律科,民国九年(1920年)毕業。民国十二年(1923年),因反對曹锟賄選而返回奉天。民国十三年(1924年),派到籌備東三省交通委員會任职,旋調奉天省財政廳,創辦紙捲烟特稅,當時東北紙捲烟均爲日商、英商獨占,從不納稅,且反对征税,景佐綱與日本领事、英国領事爭辯,以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議定。民国卅七年(1948年),開始疏散,监察院先后被迁往广州、成都,始終由景佐綱負實,人員文卷均無遗失。民国卅八年(1949年)12月,抵达台湾,立即將中斷月餘的監察院恢复。民国四十七年(1958年),任司法院第二届大法官。民国五十六年(1967年),連任第三届。民国六十五年(1976年)任滿,改任总统府国策顾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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