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黑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批黑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由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局提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1月10日公布(黑政发[1999]2号)。共计64处,古遗址25处,古墓葬3处,古建筑3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3处。

下表列出的地点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准。入选第五批至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以[[#備註|[国 5]]]-[[#備註|[国 8]]]注出。

第四批
備註
;升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国 5]:入选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国 6]:入选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国 7]:入选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国 8]:入选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https://archive.today/20130707105852/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94445.html 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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