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

规定的海洋区域]]

专属经济区(,縮寫为),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国际海洋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海域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並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海域。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该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經濟海域並非領土或領海的範疇,卻是一國的主權權利的延伸。

聯合國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做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約》決議,對於專屬經濟區有詳細規定。該公約已有160國批准簽署,目前僅有美國、朝鮮、伊朗、泰國、利比亞等国尚未批准。

目前有關國家宣示情況
一般而言,海權大國或海島國、仍保留眾多屬島的前殖民大國,容易獲得較大的專屬經濟區的宣示空間。如美國在兩大洋本土兩側及太平洋、大西洋上擁有如夏威夷、阿拉斯加、關島、塞班等屬土,英國及法國則利用其在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上之屬島,宣示了極大的專屬經濟區,分別為全球第五及第一。澳洲為四面環海之島型大陸,除與巴布亞紐幾內亞、紐西蘭臨接處外,亦可宣示龐大之經濟區。

经济专属区相关纠纷

  • 2001年中美撞机事件
  • 鳕鱼战争
  • 聯合號海釣船事件
  • 完美无暇号南海事件
  • 廣大興28號事件
  • 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
  • 中國漁船與日本巡邏船釣魚島相撞事件
  • 南沙群岛主权争议
  • 菲律宾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

参见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无害通过
  • 防空识别区
  • 澳大利亞聯邦專屬經濟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
  • 印度专属经济区
  • 日本國專屬經濟區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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