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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翰(),字蒓漚,男,雲南昭通大關人,中华民国政治人物、法学家。
生平
昆明督办
張維翰毕业自公立雲南法政学堂。1908年(光緒34年)入陆军第十九鎮第37協担任随营学堂教師兼司令部秘書。昆明重九起義时,張維翰参加革命派。
脱离滇系
1927年(民国16年)2月,唐继尧被支持国民政府的部下龙雲等四位鎮守使发动兵变推翻。1928年1月,龙云任云南省政府主席,成立雲南省政府。張維翰被龙云继续任用,担任云南省政府委員兼国民政府外交部特派駐雲南交涉員。同年末,参加在南京召开的有关越南的中法条約改訂会議。1929年(民国18年)12月,張維翰任云南省政府民政厅厅長。由于張維翰作为唐继尧旧政权的幹部受到龙云重用,張維翰被盧漢等滇军将领嫌恶。。此后張維翰脱离滇系,转到国民政府中央任职。
国民政府中央的活動
1932年10月,張維翰被任命为立法院立法委員。1932年(民国21年)5月兼任立法院秘書長(任至1933年1月)。1939年(民国28年)6月,刚在5月当上内政部長的滇系元老周鍾嶽起用張維翰为内政部政務次長。1944年(民国33年)11月,張厲生接任内政部長,張維翰留任政務次長。
1946年(民国35年)1月,張維翰调任監察院雲貴監察区監察使。翌年,当选行憲国民大会代表。1949年(民国38年)4月,随着監察院監察区改組,張維翰改任川康区監察委員行署委員,但实际未就任。此後,張維翰逃往香港,充当教員。
晩年
1950年(民国39年),張維翰来到台湾。此後,历任中国国民党中央紀律委員会委員、政策委員会委員、中央評議委員。1965年(民国54年),升任監察院副院長。1972年(民国61年)5月至1973年3月,代理監察院院長。在学術方面,1968年(民国57年)任中華学術院詩学研究所所長,此后历任中国传统詩学会名誉理事長、诗经研究会名誉理事長、中国孔孟学会監事、船山学会監事。張維翰善于作詩、書法,晩年研究佛学。
1979年(民國68年)9月1日上午,張維翰在台灣病逝。享年94歲(滿92歳)。
著作
*《都市計画》
*《法制要論》
*《行政法精義》
*《地方自治实務》
*《田園都市》
参考文献
立法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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