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制]]
收养登记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由地方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填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简介
2006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发布,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收养登记证》。2007年6月30日前,新式收养登记证和老式收养登记证均可使用。自2007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式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由民政部监制。委托海南省海南民政定安福利塑印厂印制。”
2008年9月1日,民政部发布《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其中规定:当事人申请收养时,应先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收养登记申请书》以及有关材料之后,经过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随后,报上级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对于《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还对撤销收养登记后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登记证》的收缴、补领《收养登记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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