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分为34个一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除了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以外,每一个省份都有一个省会,为该省的行政中心;对于同为省级行政区划的自治区,其行政中心则称“首府”。
名称
省会,或称省治、制所、省汇,清朝稱為省城、會城、省垣,为省的行政中心即政府驻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行政区中,一般仅各“省”的省政府所在城市被称为省会,自治区的行政驻地通常称首府;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不称省会,直接称为政府所在地或治所。
列表
参见
- 省级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土地面积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级行政区人口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级行政区人口密度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地区生产总值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中华民国省会列表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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