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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國籍代碼,或登記國國別標誌,最初是依據1949年與1968年舉行的聯合國道路交通會議議後呈報給秘書長的決議案,制訂作為車輛在國際交通場合時的明確國籍標記。現今的列表所使用的國家代碼,部分參考自ISO 3166國際標準所制訂的國碼列表,但並不完全一致,使用一到三個不等的英文字母組合而成。制訂此代碼原本的用意是考慮到外國車輛駛入另外一個國家時,除了原國籍發放的車牌號碼外,利用國籍代碼來辨識其所屬註冊國避免混淆。雖然國籍代碼的制訂範圍包含全世界各地的聯合國會員國與部分特殊行政區,但由於車輛鮮少會在島嶼或獨立的大陸國家之間互相往來,因此這代碼系統最常見於歐洲的車輛上。
正式標示車輛國籍代碼的方式,是以全大寫正楷粗體的英文字,將標有國籍代碼的橢圓形白色金屬牌或貼紙,貼在車尾靠近原車輛牌照附近的位置。
此列表列出的登記國國別標誌及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所制定。已加入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但未加入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國家或地區,則列出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的國別標誌。如同一國家或地區於兩份公約中的國別標誌不同,則以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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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代碼一覽
的車輛國別標誌「J」於大韓民國境內行駛之日本車輛]]
國別標誌「AX」及芬蘭舊款國別標誌「SF」的車輛]]
國別標誌「CS」的車輛]]
國別標誌「L」的車輛]]
歐盟樣式國別標誌「GBZ」的車輛]]
歐盟樣式國別標誌「LV」的車輛]]
其他協議
在大湄公河次區域經濟合作中,老撾、泰國、越南簽訂了《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泰王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便利貨物及人員跨境運輸協定》,柬埔寨、中華人民共和國、緬甸亦加入了此協定,但此協定不適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此協定的附件2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進出協定簽署國時,使用「CHN」作為國別標誌,而其他國家的國別標誌則與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或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相同。
注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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