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類

文學批評理論中,文學作品的類型和種類稱作文學類型,簡稱文類。文學作品可以劃分成不同文類,各個時代的劃分標準不一。在18世紀之前,西方將所有文學劃分為抒情詩、史詩和戲劇三種類型。隨著長篇小說等新文類的出現,舊有的三分法不再適用,不同批評理論家提出各自的劃分標準。

文體與文類
中國大陸學界通常以「文體」稱呼「文類」,兩者有重疊的地方,但是不完全相同。在中國文學批評理論中,「文體」一詞作為術語,早在《文心雕龍》可見,罗根泽認為「文體」在古代中國有兩種含義,一是「體派之體」,指文學風格,二是「體類之體」,指文學類型。吳承學則認為中文「文體」的「體」最少有六種含義,分別是「體裁或文體類別;具體的語言特徵和語言系統;體格、章法結構與表現形式;體要或大體;體性、體貌;文章或文學之本體等」。對此,漢學家宇文所安曾表示中文「文體」的「體」涵蓋的範圍過於廣泛,西方讀者很難去理解。古代中國的「體裁」,狹義指文體類別,廣義指文體的風格。近代,中國大陸學者對「體裁」的定義存在不少分歧,蔡儀、叶以群、蒋孔阳等學者在其編撰的文學理論類作品中,將「文學體裁」定義為「文學作品形式」;王振铎、魯樞元、王元驤等學者則認為「文學體裁」是「作品形式與內容的統一體」。學者陳軍認為這是因為不少學者將文體和體裁兩個概念混為一談,讓「體裁」擁有了「文體」的多種含義。李树谦、李景隆编著的《文学概论》(1957年)和冉欲达、李承烈等编写的《文艺学概论》(1984年)均提及文學體裁、種類和樣式等相關術語使用,在學界並不統一。香港學者劉慶華在2005年的文章,也指出香港中學語文教學書的文體分類十分混亂,各出版社對課文的分類都不同,而且術語使用也不統一,甚至有合併文體創作新概念的情況。

「文類」一詞在作為術語,最早在南朝梁出現,是「文章」的同義詞,此後「文類」很長時間代指「文集」,如《西漢文類》等。到明清時期,徐師曾和包世臣提到的「文類」,才更接近西方文學批評理論的文類(genre)。

在西方文學批評理論中,文類(genre)、風格(style)、形式(form)是各自獨立的概念,而在古代中國,三者均可用「文體」概括。其中,「」也可以翻譯作「文體」,指作品中語句的表達形式,常帶有作者或者某個作品的風格。「」一詞源於法語,指文學作品的類型和種類,通常翻譯作「文學類型」,或「類型」。劃分方式根據外在形式(格律和結構等)和內在形式(題材和受眾等)。學者陳軍指出,中西方文學在相關術語的使用上,存在歧義。應避免使用「文體」和「體裁」作為「genre」的翻譯,使用不會產生歧義「文類」。

研究書目
*廖炳惠:《[http://books.google.com.hk/books?id=Ff55AAAAIAAJ&q=%E9%97%9C%E9%8D%B5%E8%A9%9E200&dq=%E9%97%9C%E9%8D%B5%E8%A9%9E200&hl=zh-TW&sa=X&ei=n-XZUMzmE_CUiAexn4H4Bw&ved=0CDwQ6AEwAA 關鍵詞200:文學與批評研究的通用詞匯編]》(台北:麥田出版社,2003)。

参考资料
;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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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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