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越律例》(),越南阮朝時期採行的法典,由嘉隆帝阮福映(阮世祖)於1815年(嘉隆十四年)編成及頒行。又有《皇朝律例》、《國朝律例》、《嘉隆法典》、《嘉隆律書》等名稱。該律由嘉隆帝親自「裁正」,並由官員阮文誠等,從越南歷代刑書的基礎上,參考後黎朝《洪德法典》,以及仿傚中國法律(主要為清律)而成。全部內容共有22卷,398條,當中有「名例」45條、「吏律」27條、「戶律」66條、「禮律」26條、「兵律」58條、「刑律」166條、「工律」10條。後來在明命帝(阮聖祖)、紹治帝(阮憲祖)、嗣德帝(阮翼宗)在位期間加以增補。律例中提到其立法原意是要整頓西山朝動亂以來「綱淪法斁」的越南社會,「使知禁防」,當中亦包含若干殘酷的刑法。後世史家認為《皇越律例》詳盡而便於阮朝統治,亦有認為是「保衞皇帝的絕對威信」。
制定及頒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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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早期,嘉隆帝阮福映(1802─1819年在位)統一越南,創立阮朝,結束西山朝時期的戰亂。立國之初,下詔在法制上仍暫用《洪德法典》治國,對法制問題「待後議定」。其後,阮福映有感於多年戰亂後綱紀敗壞,巧詐之徒及罪惡橫行,但因當時的法律存有不少漏洞,未能將之懲辦。故此有必然整頓法律,以維繫社會秩序。
1811年(嘉隆十年),嘉隆帝命阮文誠任總裁,負責編纂律書。阮朝政府在制定律例時,有鑑於以往李、陳、黎各代均各有刑法,而後黎朝《洪德法典》較為完備,另又參考中國歷朝法制,認為以清律為優,乃揉合中越各代之律,尤以《洪德法典》、清律為基礎,編成新法律。嘉隆還相當重視該律例,因而「親自裁正」。
到1815年(嘉隆十四年)阮朝政府務求此律例能「攽行天下,使知禁防」。
刑法特點
用刑較嚴
處死執行詳情的規定]]
律例中有絞、斬、砍、梟首示眾、凌遲等刑法。如對凌遲的施行,律例中規定將罪人逐塊肉從身上割掉,使之氣息奄奄,男犯人被割去陽具,女犯人的陰部用布遮蓋;並會剖腹、扯出腸肝,罪人斷氣身亡後,再把罪人手足砍去,使之關節脫落,骨骼粉碎,直至腐爛。
施行連坐
在律例中,有規定連犯人親屬也可受刑罰。例如犯叛逆罪者,首犯及從犯被凌遲處死,罪犯的親屬,16歲以上男子處斬,16歲以下男子和婦女強迫為奴婢。中國學者郭振鐸、張笑梅指出它「說明阮氏為了本身的統治,不惜動用各種刑法,殘殺並報復各階層人士和人民」。
注釋
參考來源
參考文獻及網站
出版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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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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