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地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此职业在中国大陸的地位与作用在有关建设法治及司法独立的讨论中成为关键的议题之一。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律师及律师行业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造与重建,在律师行业被否定的情况下,法律仍规定了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1954年7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实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制定几个大城市试点办理“法律顾问处”,开展律师业务,但1957年的“反右”运动将律师职业打成右派,随后的文化大革命中与公检法一起被砸烂。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设区的市可根据需要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可以分为社会律师、军队律师、政府律师、公司律师四种。其中社会律师(包括专职与兼职)占绝大多数。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由社会律师与军队律师组成,但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也存在政府律师与公司律师。

专职律师
专职律师是律师行业的主体。所从事业务可以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两类

政府律师
司法部于1994年提出公职律师制度的设想,并在1995年于上海浦东新区开始政府律师试点工作。1996年4月,28名律师成为第一批政府律师,到2002年1月,司法部提出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制度始于2002年的《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2002年12月试点开始于吉林省的大型国有企业,但是在2003年1月,经贸委(国资委的前身)下达通知下令严禁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试点工作。无论是经贸委还是国资委,都没有打算把企业法律顾问的管辖权让给司法部。

“黑律师”
所谓的“黑律师”,是指没有律师执业证,却代行律师各项法律服务职能的人,也被称为职业公民代理人。“黑律师”所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依据诉讼法中的“公民代理”制度。

司法部、国家工商局在1992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根据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代理人被限制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单位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也出现了“黑律师”被法庭当庭驱逐的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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