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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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signed = 1951年7月28日 (196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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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effective = 1954年4月22日 (1967年10月4日)
|condition_effective = 148國家 批准、加入或繼承。

歷史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於1951年7月28日經聯合國會議批准,並於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本公約在日內瓦批准,因此常被稱「日內瓦公約」,但並非規範戰爭時期行為的《日內瓦公約》。此公約原始目的僅在處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地區的難民保護,而不適用於1951年1月1日以後的難民,亦不適用歐洲地區外的難民。

;1966年議定書擴及全球範圍
不過,鑑於難民已擴大為全球共同面臨的議題,因此聯合國在1966年11月18日通過《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取消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將原公約保護擴大至全球範圍,議定書於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適用至今。

難民的定義
依據此公約第一條第1項第乙款,無論請求庇護者具有國籍、或無國籍都適用,難民的定義是:{{Quotation|「因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種族、宗教、國籍、屬於其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由於此項畏懼而不能或不願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國籍並由於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家以外而現在不能或者由於上述畏懼不願返回該國的人。」|公約第一條第1項第乙款,最新批准的第148國是南太平洋島國諾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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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依據公約,已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國家,有責任保護在其領土上的難民。批准1951年公約及1967年議定書的締約方,必須遵守的部分條款如下

;締約國保證與聯合國專責機構合作:
根據難民公約第35條、1967年議定書第2條之規定,締約國家同意配合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以利公署行使其職務,並應特別使公署在監督適用本公約規定行使職務時獲得便利,尤其應便利公署監督本議定書各項條款之實施。此外,締約國需提供相關資訊,例如:難民情況、公約履行情況、締約國國內現行有效或日後可能生效之涉及難民的法令。

2016年史上首度難民高峰會
由於敘利亞與伊斯蘭國的戰亂等問題,截至2015年底全世界有6,530萬難民,是世界二次大戰後最大難民危機。2016年9月19日,聯合國在紐約就難民和移民問題召開史上第一次最高級別峰會,193國領袖和代表通過《關於難民與移民的紐約宣言》。根據宣言:(1)國際社會將與聯合國推動建立一項多方參與的難民問題全面響應框架,以因應突發及長期存在的大規模難民流動問題。(2)將啟動政府間的談判進程,期望於2018年制定「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的全球契約」。 (3)保護難民和移民權利,改善兒童教育、難民就業,強化支持難民接受國,改善搜救運作,增加經費及安置努力,推動反仇外心理。。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 難民
  • 聯合國難民署
  • 世界難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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