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議院解散

)時的眾議院議場,議長向全體議員宣讀時任昭和天皇所簽署的眾議院解散詔書,日本第25屆眾議院解散。圖中可見議員們依照慣例呼喊萬歲口號]]

眾議院解散()是日本眾議院的解散制度,從《大日本帝國憲法》下的帝國議會到《日本國憲法》下的國會均存在此機制。

根據現行法律,眾議院的解散由內閣發動,但實務上的發動者是內閣總理大臣(首相)。內閣在主動或被動(如不信任案通過)的情況下,可由首相召開經全體閣員署名同意後,呈交建議書向天皇提請發布詔書以解散眾議院(此步只是程序)。解散詔書由眾議院議長向全體議員宣讀後,所有議員立即解職;眾議院隨後在解散起40日內改選,以產生新一屆議員。

現行憲法下的眾議院解散
根據《日本國憲法》,眾議院解散的發動權在內閣;在程序上,需由天皇根據內閣的助言與承認頒布詔書來執行,是天皇行使的之一(第3項)。

與其他內閣制國家相同,發動解散眾議院有兩大原因:

  • 被動:依據,內閣在眾議院通過不信任案後,必須在10日內解散眾議院,否則必須下台。案例有1953年的「混蛋解散」。
  • 主動:內閣可視情況,自行提請解散眾議院。常在朝野僵局無法打破(如預算案)、或者內閣總理大臣企圖鞏固執政基礎時發生;前者案例有2012年野田内閣發動的「」,後者則有2017年安倍內閣發動的「」。

發動解散的建議書雖然需要全體國務大臣簽名同意,但閣員的任免權屬於首相(依),如有閣員拒絕簽名,首相可當場將該名閣員開除,等同使發動解散成為首相的專有權利;因為如此,解散眾議院被稱為「總理的大權」或「傳家寶刀」。

程序
內閣總理大臣召開,會中全體閣員在眾議院解散的建議書上署名後,透過將建議書送交到天皇所在的皇居,提請天皇頒布眾議院的解散詔書。解散詔書的制式文字是「依日本國憲法第七條,解散眾議院」()。天皇依法下詔後,內閣總務官須護送詔書至眾議院開會所在地,即國會議事堂。經過會議流程上的準備後,眾議院議長必須於院會上,向全體議員公開宣讀詔書;宣讀完畢後,議員們依照慣例,進行「萬歲三唱」(連喊三聲萬歲),以示對天皇詔令的承認。如解散時間落在會期以外,則由議長召集各黨團代表後,在議長接待室內宣讀詔書,其餘議員則透過眾議院公報來轉知;不過此種狀況不多,最近一次是1986年的「」。

眾議院解散詔書宣讀完畢的當下,包括議長在內的所有議員,均在任期未滿的狀態下強制免職、失去議員身分;眾議院的會期直接結束,審議法案、預算案、內閣不信任案等審議中的議案全部作廢,直到舉行總選舉產生新一屆議員為止。參議院同時休會至眾議院新任議員就職為止,但國家在期間內如發生緊急事態,內閣可視情況要求參議院召開;惟會議中所議決的措施,在新一屆眾議院召開後10日內需要獲得追認,否則自動失效()。

功能
舊憲法下的眾議院解散
《大日本帝國憲法》下的眾議院解散是屬於天皇的大權(),在國務大臣的下行使()。所以,實際上決定解散的是內閣。解散詔書的制式文字是「朕依帝國憲法第七條,命眾議院解散」()。

歷次解散列表
舊憲法時期
記錄
*解散最多記錄 - 吉田內閣,4回
*戰後解散最短記錄 - 石破內閣,8日(組閣2024年(令和6年)10月1日・解散2024年(令和6年)10月9日)

脚注
參考資料
参考文献

  • 『アチソン大使の指示項目』- 憲法制定の経過に関する小委員会『憲法制定の経過に関する小委員会報告書』、眾議院、1961年。 - ウィキソー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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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藤本一美著『「解散」の政治学―戦後日本政治史』、第三文明社、1996年。

關聯項目

  • 日本眾議院
  • 解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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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眾參同日選舉
  • 眾議院議員總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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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信任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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