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辦是晚清民國時,外商來到中國所僱用的採買者與管理人員。歐洲人採用葡萄牙語“comprador”(即買方)來指作為其利益代表的中國僱員,中文稱之為買辦,音譯「康百度」、「糠擺渡」或「剛白度」。20世紀初,「買辦」開始泛指外資公司的中國僱員。
起因
1842年《南京條約》導致廣州行商獨霸外貿的局面結束,外國商人到達條約口岸,買辦階級應運而生;有買辦為洋商擔保,西方商人對商業交易安全就不再那麼擔憂。買辦開設自己的事務所,僱用人做副買辦、市場調查、買賣、會計、關稅、倉庫、雜務的工作,並負責管理中國僱工。他利用洋行和自己的資金,跟其他中國商人交易,能自由運用資金。當時廣州有兩類型的買辦:為商館服務的「商館買辦」和為船隻服務的「商船買辦」。1842年之後,商館買辦成為外國公司的僱員和代理人。踏入20世紀,買辦的重要性開始下降。西方商人直接與中國商人打交道,中介人作用減少,第一次世界大戰減少了外國在華的投資,加速了買辦的衰落。中國新式銀行在戰後大幅發展,為華商所採用,為貸款作擔保的買辦也不再那麼重要。西方企業中,英美煙草公司和美孚油公司最早拋棄買辦。1943年中國與西方列強訂立新的平等條約,結束舊的條約制度,象徵著買辦在中國的消失,外國企業的華人主管改稱「華經理」。受民族主義影響,1949年後買辦在中國大陸備受批判。梁元生指出買辦溝通和服務中外兩邊,對中外通商和中西文化交流都有重要作用。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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