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在華最高法院

英國在華最高法院(),又稱大英按察使司衙門,是英國在1865年至1943年間設於中國上海公共租界的法院,歷史上對中國、日本和朝鲜行使治外法權。
沿革
英國在1842年與清廷簽訂《南京條約》、在1858年與德川幕府簽訂《》、以及在1883年與朝鮮王朝簽訂《朝英修好通商條約》,因而先後取得對華、對日和對朝的治外法權,有全權對這些地區的英籍人士行使司法權。法院在1865年設立時對中日兩國擁有治外法權,因此名為英國在華及在日最高法院(),英國在1899年停止對日本行使治外法權,法院遂於1900年更名為英國在華及在朝最高法院(),至1910年復因日韓合併,英國不再對朝鮮行使治外法權,故法院再改名英國在華最高法院。及至1943年,英國與國民政府達成協議同意放棄對華治外法權,法院才告裁撤。

歷任大英按察使
按察使司衙門創設人暨首任按察使是洪卑爵士。

相關條目

  • 治外法權
  • 領事裁判權
  • 香港終審法院
  • 英國威海衛高等法院
  • 上海美国法院
  • 原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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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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