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在華最高法院(),又稱大英按察使司衙門,是英國在1865年至1943年間設於中國上海公共租界的法院,歷史上對中國、日本和朝鲜行使治外法權。
沿革
英國在1842年與清廷簽訂《南京條約》、在1858年與德川幕府簽訂《》、以及在1883年與朝鮮王朝簽訂《朝英修好通商條約》,因而先後取得對華、對日和對朝的治外法權,有全權對這些地區的英籍人士行使司法權。法院在1865年設立時對中日兩國擁有治外法權,因此名為英國在華及在日最高法院(),英國在1899年停止對日本行使治外法權,法院遂於1900年更名為英國在華及在朝最高法院(),至1910年復因日韓合併,英國不再對朝鮮行使治外法權,故法院再改名英國在華最高法院。及至1943年,英國與國民政府達成協議同意放棄對華治外法權,法院才告裁撤。
歷任大英按察使
按察使司衙門創設人暨首任按察使是洪卑爵士。
相關條目
- 治外法權
- 領事裁判權
- 香港終審法院
- 英國威海衛高等法院
- 上海美国法院
- 原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 上海半岛酒店
參考資料
- 馬錦德(Douglas Clark),[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402120425/http://law.lexisnexis.com/webcenters/hk/At-Issue/Hong-Kong%27s-judicial-gunboats 香港的司法砲艦],2012年2月
- , Vol. 1: ISBN 978-988-82730-8-9; Vol. 2: ISBN 978-988-82730-9-6; Vol. 3: ISBN 978-988-827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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