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儁(),字國士,號鴻泉,江西承宣布政使司瑞州府高安縣(今江西省高安市)人,明朝政治人物,曾於浙江、湖廣等地任職,官至湖廣道監察御史、贈光祿寺少卿。事迹具《明史》,側傳於盧洪春本傳。
生平
范儁於萬曆元年(1573年)癸酉科江西第九十三名舉人,五年(1577年)舉丁丑科進士,中禮部會試第一百四十四名,得廷試第三甲,先任浙江義烏縣知縣 。十一年(1583年),徵授湖廣道監察御史。十二年(1584年),因繼鄒元標入諫,被廷杖,貶斥為民。屢薦不起,里居數十年而卒。天啓二年(1622年),復官,贈光祿寺少卿。
事迹
疏政被貶
萬曆十二年(1584年)正月,范儁上疏陳詞時政十事,主要涉及地方事務,均語切定當,其中以「人-{欲}-宜防,力以靡曼麴糵為戒」為中心。剛好擬好奏疏之時,正值慈寧宮失火,給事中鄒元標又疏陳六事,神宗意許其實則為忤礙自己意旨。及後神宗患病,大臣俱請候問安,而范儁之陳時政十事之疏又剛好一併送入。神宗閱疏後,認為范儁與鄒元標等人不斷違背自己意旨,有暗諷因此而患病之意,由此而龍顏不悅,憤怒斥責范儁道:「嚮未罪元標,致儁復爾,當重懲之。」朝臣聞訊後,其中申時行等人上奏希望神宗息怒,擬鐫秩降職作罷,但神宗仍然憤怒,下刑廷杖。廷杖當晚,大雷雨作,翌日早上門外水已高三尺餘。神宗此時怒氣已大抵消退,而申時行等亦繼續上奏望神宗挽留范儁,後神宗決定將范儁貶斥為民。
屢薦不起
十三年(1585年),給事中張維新請求神宗重新任用被譴謫朝臣,惟獨范儁並未有被起用。另外,給事中孫世禎、御史方萬山等又向神宗奏言范儁不宜獨遺,坐奪朝廷俸祿。種種因素集合起來,范儁於是屢薦不起。十多年後,天啓二年(1622年),終獲復官,並贈光祿寺少卿。後去世,卒年不詳。
評價
《明史》於范儁傳前有句載:「御史范儁嘗陳時政。帝方疾,見儁疏中『防人-{欲}-』語,斥之。主事董基以諫內操謫官。其後員外郎王就學因諫帝託疾不送梓宮,尋罷去。皆與洪春疏相類。」以示范儁當時實則與王就學等人之遭遇相類似,皆因上言直諫,不獲帝納,終落得被斥為民的下場。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http://archive.ihp.sinica.edu.tw/ttscgi/ttsquery?0:0:mctauac:NO%3DNO16558 中研院史語所:范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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