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宪法(,字面意思为“蒙古国的基本法”)是蒙古国的宪法。当前通行的宪法为1992年1月13日通过,同年2月12日生效,并先后于1999年、2001年、2019年和2023年修改。
憲法歷史
蒙古历史上共产生过四部宪法。
1924年6月3日,蒙古在博克多汗驾崩后废除了君主立宪制。同年8月,蒙古人民革命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蒙古走非资本主义道路的总路线。1924年11月26日,在库伦举行了国家大呼拉尔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蒙古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蒙古宣布成立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蒙古人民共和国,且将首都京都库伦更名为乌兰巴托。
第二章 人权、自由
规定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人权。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投票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列出了公民的责任,包括纳税、在军队服务。
第三章 蒙古国国家制度
规定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国家为共和国。宣布蒙古实行议会民主。说明立法机关的结构。憲法修正案旨在增加蒙古公民的經濟機會,讓他們更好地控制如何維持該國豐富的自然資源和從中賺取的收入。此外,修正案剝奪了總統任命關鍵職位法官的權力,並建立了議會而非行政機構對司法事務的監督,從而增強了司法機構的獨立性。這些修正案得到了一般民眾和現任政治家的積極參與。儘管憲法修改保證選舉法在投票舉行前一年不會改變,但比例代表制被拒絕。
2022年修正案
2022年,立法者開始討論可能修改憲法以加強民主,同時宣揚西敏制的優點。
2023年修正案
2023年5月31日,立法者提出修正案,將國家大呼拉爾議席數量從76個增加到126個,並重新引入政黨比例制投票。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http://www.148com.com/html/503/96951.html 蒙古国宪法(中文译本)]
*[http://www.servat.unibe.ch/icl/mg00000_.html 蒙古国宪法(英文译本)]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609085849/http://dipservice.mfat.gov.mn/ Department of Service for Diplomatic Corps of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has the English language text of the Constitution]
1992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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