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藐視法庭案是香港的一宗《東方日報》因藐視法庭而被控告及被判刑的案件,起因於1996年《東方日報》對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簡稱「淫審處」)裁定其刊登不雅圖片及該報對《蘋果日報》盜用圖片的兩宗法庭裁決感到不滿,於1997年起在其報刊內以白皮豬及黃皮狗辱罵法官及淫審處,接連發表對法官人身攻擊的社論,後來更發文恐嚇法官,繼而報復性地派遣狗仔隊跟蹤審理案件的法官,《東方日報》 及該報總編輯黃陽午於1998年被律政司控告藐視法庭,高等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黃陽午入獄4個月,東方報業集團亦被判罰款500萬港元,黃陽午上訴至上訴庭但維持原判,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需要入獄服刑,該案轟動香港社會,被視為傳媒藐視法庭的最嚴重案例,也是香港在六七暴動後首宗有新聞工作者因報刊內容而被判入獄的案件。
背景
東方刊登裸體照片案
1996年6月29日及30日,《東方日報》刊登了兩輯由國際通訊社提供的圖片,圖中一名韓國裸體女模特兒在漢城表演人體繪畫,她的乳頭及陰部雖已被馬賽克,但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仍然認為屬於不雅圖片,向《東方日報》發出傳票,於1997年9月評定該批圖片為二級不雅物品,即刊登該圖片的報刊需要使用不透明的封裝並在包裝袋印上警告字句。另一報紙媒體《明報》亦為因刊登相同圖片而被控告,同樣被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評為二級不雅,但淫審處向《明報》附上10多頁報告,詳細解釋裁決的理據。《東方日報》認為淫審處卻未有對東方的裁決作出交代,東方報業集團及後於9月2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下令淫審處日後為物品評級時訂明理據,讓香港傳媒參考。
東方指控審裁處其他不公
除了這兩宗案件外,自1994年9月至1995年2月的半年內,東方報業集團曾收到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共33張傳票,但其中23張傳票經該報上訴或覆檢後被撤回,集團卻已付上逾100萬港元的律師費。這些案件包括:
*1994年10月9日,《東快訊》刊登一個畫廊減價廣告,以意大利文藝復興巨匠米高安哲羅創作的「大衛」雕像作招徠,審裁處以大衛像裸露,評定為二級。高院大法官稱任何有理智的人均不會以「不雅」形容大衛像,指出有關裁決「難以理喻」,經發還審裁處重新評級後被列為一級。
*1995年2月27日,《東快訊》刊載一篇有關青少年可買到色情漫畫的文章及有關漫畫的插圖,被審裁處評為不雅。上訴至高院,法庭指裁定審裁處未有考慮文章內容及出版目的,發還重新評級後,獲評為一級。
*1995年3月1日,《東快訊》頭版刊載一幅小童臉部被嚴重燒傷的圖片,上訴後獲重新評定為一級,高院大法官更指審裁處拒絕公開兩名審裁員姓名是違反法律公正原則,其後律政署透露兩人姓名為王寶明及張漢田,前者為沙田蘇浙公學校長,後者則為一名競選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均落敗的男子。
東方藐視法庭
以白皮豬及黃皮狗辱罵
《東方日報》為先後刊登不雅圖片案及盜用照片案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但均被上訴庭拒絕接納,《東方日報》開始刊登連串批評文章。在1997年12月11日於《東方日報》的「功夫茶」專欄刊登一篇題為「大法官白皮豬.審裁處黃皮狗」的文章,內容指「淫褻物品審裁處每一個審裁員,都係一隻生滋黃皮狗」,他們背後「有幾隻英國白鬼撐腰,其中一隻,係高院法官羅傑志,另一隻妖力仲猛,盤據上訴庭,乃大法官高奕暉。」
同日,《東方日報》港聞版亦有一篇題為「羅傑志的卑劣 高奕暉的錯亂」的評論文章。1998年1月13日,《東方日報》「功夫茶」專欄刊載一篇題為「東方即成立狗仔隊俾大法官見識」的文章,指法官高奕暉誣指東方政治版女記者為狗仔隊成員,有必要為他上一課:「功夫茶宣布,由今日起,東方即成立一隊全天候真正狗仔隊,去到港島深水灣高奕暉大法官獨立式豪宅,每日二十四小時不斷潛伏監察,等候高大法官出現一帶有新聞性或趣味性行為,即時舉機影相,拍下珍貴鏡頭...東方專程服侍高大法官狗仔隊,人數龐大,有明有暗。」他指記者會「隨時化裝為清道伕、的士司機、雪糕佬、美女或基佬等等,在附近一帶出現,以特殊器材拍攝任何戲劇性舉動,時間不限。」文章呼籲法官切勿「行差踏錯,以免一個唔覺意成為新聞人物,並祝佢出入平安,晚晚得安穩。」
當天早上,東方的狗仔隊即展開第一天行動。1998年1月14日《東方日報》港聞版報道「堂堂大法官所乘坐的政府車輛涉嫌公然違反交通條例,罔顧他人安全在雙白線掉頭,猶幸有驚無險,並沒有引致傷亡事例。」同時,《東方日報》亦在同一版發表一篇題為:「羅傑志高奕暉:看你們做的好事!」的文章,內容指法庭的裁決,令《新報》娛樂版刊出一幅盜自《東方日報》的娛樂圖片。黃陽午成為香港在1967年六七暴動後首個因報刊內容違法而被判入獄的新聞工作者。
黃陽午在高等法院被判監後提出上訴,法官批准上訴期間保釋外出,要求終審法院發出上訴許可,終審法院的3名法官以2比1,在1999年6月23日宣布由於缺乏足夠上訴理據,終審法院拒絕就此案召開終審庭,黃陽午須要即時入獄服刑兼支付上訴堂費。終審法院法官列顯倫指出,今次判監4個月已經是非常輕,故此駁回上訴申請。
參見
*藐視法庭
*狗仔隊
*白皮豬
*黃皮狗
*報販霞姐被殺案
*唐琳玲法院偷拍案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https://archive.today/20120731045856/http://www.gaahk.org.hk/articles/243/s2a02p6.htm 傳媒藐視最嚴重案例《東方日報》總編輯黃陽午罪成入獄]([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1230071440/http://www.gaahk.org.hk/articles/243/s2a02p6.htm 頁面存檔])香港印藝學會—印藝243期(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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