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

欧洲共同体(;單數)是歐洲聯盟官方已不再使用的組織名稱,使用於1993年至2009年。

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馬斯垂克條約》,亦即成立歐盟的條約,將欧洲经济共同体改名為欧洲共同体,並將包含著歐洲共同體的欧洲各共同体(;複數)作為「歐盟三支柱之第一支柱」。

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條約》廢止了欧洲共同体(原欧洲经济共同体),其地位和職權由歐盟承接。《里斯本條約》也取消了「歐盟三支柱」體系,將原本各支柱的事務以及歐盟因《里斯本條約》取得的新事務權限更加緊密整合成10個主要任務領域。

政策領域
共同體支柱撤銷時涵蓋了以下範圍:歐盟的支柱體系造就歐洲加強領域合作,毋須依靠各國領袖賦予超國家機構大量權力。支柱體系把歐盟劃分如下:歐洲經濟共同體原有的權限納入共同體支柱,司法與內政(Justice and Home Affairs,簡稱JHA)引入為新支柱,而歐洲政治合作成為第二支柱(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機構轉為歐盟的機構,但支柱間的機構各有不同職能。委員會、議會及法院主要從第二、三支柱分拆出來,而議會專責會議事務。這可見於機構的名稱,理事會正式為「歐洲聯盟理事會」,而議會正式為「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因此,這些新領域建基於政府間一致的協議,而非多數表決制(政府間主義),以及奉行超國家民主制度的獨立機構。

然而,《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訂立以後,議會獲得更大職能。條約引入了共同決議程序(codecision procedure),賦予議會在共同體事務上和理事會同等的立法權。超國家機構擁有更大權力,而理事會以有效多數表決制(Qualified Majority Voting)運作,共同體支柱因此形同聯邦制那樣的決策方式。

《阿姆斯特丹條約》將原由司法與內政支柱負責的個人自由流動(如簽證、非法移民、庇護)事務,轉移至歐洲共同體(司法與內政因而更名為刑事方面的警察和司法合作;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簡稱PJCC)。另外,《阿姆斯特丹條約》及《尼斯條約》把共同決議程序擴展至幾乎所有政策領域,比如議會在共同體內享有和理事會同等的權力。

創設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各大共同體的三大共同體之一)的《巴黎條約》,生效期限為50年,及至2002年失效(由於是首個條約,絕無僅有地訂立了期限),但各方沒設法延長其授權。反觀《尼斯條約》,某些內容則過渡到《羅馬條約》,其作用得以延續到共同體的職權範圍內,成為歐洲經濟共同體的一部分。

《里斯本條約》生效後,支柱體系不復存在,歐洲共同體支柱的法人地位轉移至新籌組的歐盟。《歐洲憲法》曾提及有關建議,但在2005年不獲承認。

參見
*歐盟三大支柱
*歐洲各大共同體

  • 舒曼計劃
  • 超國家主義

參考文獻
*[http://europa.eu/abc/treaties/index_en.htm Treaties and Laws] ,Europa(歐盟官方網站),瀏覽日期:2010年7月5日。
*[http://www.chinamission.be/chn/rsom/lmls/t286601.htm 歐盟機構和歐盟三大支柱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歐盟使團,瀏覽日期:2010年7月5日。

延伸閱讀

  • Jean Monnet, Prospect for a New Europe (1959)
  • Béla Balassa, The Theory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1962)
  • Walter Hallstein, A New Path to Peaceful Union (1962)
  • Paul-Henri Spaak, The Continuing Battle: Memories of a European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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