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娼制度指的是國家基於管理性交傳染疾病所制定的一套制度,最早源自於18世紀的法國國家所用,國家允許賣淫,但妓女必須受到極高度的列管和身體檢查,這是強制性的,以避免疾病傳播,賣淫產業受到國家嚴格管理。
公娼制度也由西方流傳入東方,在部分的歷史書籍和年代較為久遠的醫學書籍中,有提及中國於19世紀末開始使用的公娼制度,是類似於18世紀西方的賣淫管理制度和西方的性病衛生管理制度。
在18世紀大多數國家賣淫是被禁止並且是非法的,但隨著法國的賣淫管理制度在國際廣為流傳後,公娼制度在19世紀受到許多國家廣泛使用。但賣淫一直沒有被世人所接受,儘管國家使用公娼制度,也是基於醫學的疾病控管而建立的,並不是基於道德觀念開放。於19世紀末,被道德人士、反對人口販運人士所抗議,基於道德和人口販運的輿論壓力下,在20世紀公娼制度被徹底廢除。
然而在國際大幅度的禁止賣淫下,各國也察覺將賣淫訂為犯罪的制度造成許多負面的後果,世界衛生組織認為賣淫列為犯罪不利於疾病管制,在賣淫非法的國家,警察會將保險套當作賣淫的證據,導致妓女被迫在無法使用保險套的情況下工作,進而令性傳染病失控。世界衛生組織認為應該賦予性工作的勞工有使用保險套來保護自己職業健康的權力。保險套能避免一部分的性傳染疾病,在世界衛生組織的醫學研究證實保險套是降低性傳染病感染的有效工具,認為將賣淫訂罪是阻礙防疫。並且世界衛生組織把健康权視為一項基本人權,認為妓女有權享有這項基本人權。基於性工作者的職業健康和健康权,以及公共衛生的考量,因此世界衛生組織反對將賣淫列為犯罪,認為合法化才更利於全世界的健康。
各地情况
中国大陆
清朝初年,清政府严禁官员嫖妓和逼良為娼,私妓活动因此有所收敛。中期以后,因经济发展和法令松驰,性交易业重新兴盛。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朝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对性交易产业实行“寓禁于征”的政策,性交易业日渐发达。
《清稗類鈔·娼妓类》所记,“古有官妓,今无之,然有公娼、私娼之分。纳捐于官中,略如营业税,得公然悬牌,可以出而侑酒、设宴于家者为公,反是则私。至业此之鸨,所蓄钱树子,悉为其假女,姓名皆伪托,阅时稍久,遂不可问,公私皆然,固不仅年龄之不能确计也。”亦有称公娼为官妓。官妓本是中国古代由各级政府直接和间接管理的女性倡伎,又称公妓、官娼,相对的即私妓。官妓制度至明清已消亡 為了避免男性日人感染性病,性工作者取得「合法營業執照」,必須定期接受性病檢診,不得隨意離開位處城市邊緣地帶的遊廓,並常有地方風俗警察抽檢居處。本就出於生計所迫而成為娼妓的婦女,透過官方身體檢查被公權力貼上標籤,劃設特定區域管理則侷限其身體自由,使得公娼在臺灣社會接受度極低,且私娼仍頻。
臺灣光復後,中華民國政府藉由《臺灣省各縣市特種酒家管理辦法》及《[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240090020000100-0911001 台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發放「妓女戶許可證」,仍變相允許公娼續存;直到臺北市議會在1997年通過廢除《[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100010001700-0860904 台北市娼妓管理辦法]》,而《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在2002年廢止,才終結合法性交易在台灣的歷史。此議案從而引發領有執照的性工作者出面抗爭,婦運分成主張性自主權和性自由的「性權派」、主張立法保護女性和反對性工作的「婦權派」,以及主張維護工作權、倡議性工作者的去汙名化的「妓權派」,互相進行辯論。
2011年11月4日,立法院通过“授权地方政府设置性交易专区”的法案。由时任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签署生效。法案“授权地方政府设置性交易专区,未来在专区内的性交易行為皆不罚,专区外则性工作者、顧客皆罚”。因无地方政府设置“性交易专区(俗称红灯区)”,故性交易在臺灣地區仍处于非法状态。
參見
*疾病管理
*世界衛生組織
*保險套
*性健康
注释
參考文獻
*陳姃湲(2013),〈洄瀾花娘,後來居上──日治時期花蓮港游廓的形成與發展〉,《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21卷,頁49-119。
*陳姃湲(2010),〈在殖民地臺灣社會夾縫中的朝鮮人娼妓業〉,《臺灣史研究》,17卷3期,頁10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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