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正案又被稱為詹春子命案,臺南婦人詹春子遭人勒斃且以膠帶捆綁,一個月後警方逮捕與她相熟的友人前保安警察盧正(曾支援交通警察工作)。盧正於2000年6月29日被依擄人勒贖罪判決死刑,同年8月10日再審遭駁回,並且在法務部長陳定南批准下於同年9月7日晚間8點20分在臺南看守所遭槍決。盧正稱自白係遭警方刑求的產物,使盧的家人對此案的判決無法信服,認為是一起司法冤案。
2001年,蔡崇隆導演團隊推出了《島國殺人紀事2:盧正案》紀錄片,記錄了盧正二位胞姊為盧正爭取清白的過程,而2019年,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也正式立案救援,並與其他民間團體發起聲援行動。
背景
盧正(1969年6月15日-2000年9月7日)曾任職警員,1994年1月30日離職,於1995年間因需款孔急,而著警員制服攔車恐嚇取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1995年9月15日判決確定。1997年3月間起即失業,惟各項開銷甚大乃至負債累累,事發當日尚欠詹春子廣告費2,000餘元。
詹春子與其夫曾重憲開設聯華廣告公司,曾重憲為盧正的高中同學二人交往甚密,曾重憲於盧正結婚時幫忙開禮車。
*盧正稱被刑求
*除第一審認定事實的理由外,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次遭警察偵訊時,檢察官亦有到偵查室,未見盧正向檢察官反應遭刑求;於1998年2月2日盧正的哥哥盧中(現職員警)及同月23日與其姐盧菁、其妻蔡素芬在看守所會面亦無隻言片語提及有遭刑求或威脅、利誘等不法暴行,因而為不實自白之情事,故不採信盧正的說法。
警方脅迫
*第三審法院認為二審法院判決時所引用的證據是盧正在檢察官偵查初始及檢察官聲請羈押移送第一審法院初訊時的自白,非辯護人所質疑具有瑕疵的警訊時的自白,辯護人未舉證檢察官、裁定羈押的法官有任何違法行為,故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再審審理過程
*盧正稱1997年12月18日當天21點30分替住在一起的外甥女查簽家庭聯絡簿,故不可能出現在距離15分鐘車程處撥打勒贖電話,以此為新證據對二審判決聲請再審。
*法院認為其外甥女17時25分返家,則盧正自得在鄭宇珊返家後,至翌日上學前之任一時點為鄭宇珊查簽聯絡簿。提起再審的要件之一為必須就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無顯然之瑕疵,可以認為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由於所提證據不合再審此一特別救濟途徑的要件,故裁定駁回。:
#盧正擄人勒贖案件之詢問程序,以自首減刑為利誘詐騙,並為不當訊問
#製作盧正偵訊筆錄時,縱容案外人潘敏捷現場教導答詢,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等
#前臺灣省警政廳辦理被告盧正測謊作業,除鑑驗通知書外,無任何測謊作業流程等書面資料,可供查證,亦有疏誤
#內政部警政署長期未能正視員警辦案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後續
盧正於2000年9月7日遭執行後,盧正家人於9月8日、9月11日分別前往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與法務部抬棺抗議,主張盧正冤死,真相不容抹滅,希望能還給盧正清白。
抬棺抗議後,盧正大姊、二姊轉為靜坐陳情,自2000年10月5日開始,每週四帶著盧正的遺照及大字報「盧正被司法謀殺了」,到立法院群賢樓外靜坐,期間曾到不同黨團立委辦公室遊說陳情,呼籲立委應立法強制要求偵查人員訊問被告全程連續錄音。此項靜坐抗議直到2002年4月18日為止。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在盧正含冤伏誅後看清死刑本質,並成為廢死運動者。
紀錄片導演蔡崇隆作品《島國殺人紀事2:盧正案》於2001年問世,片中訪談員警、法官、詹春子丈夫以及盧正家人,呈現案情的疑點,同時也記錄了盧正遭執行之後,盧正家人對司法的控訴。紀錄片尾聲,蔡崇隆導演的旁白:「當正義失去對生命的尊重,他將只是虛幻的正義,當司法失去反省的能力,他將淪為殺人的工具」為盧正案留下那個時代的註解。2002年,由民間司改會出版《正義的陰影》一書,講述台灣司法冤案,其中收入蔡崇隆撰寫盧正案「小警察的輓歌」。
2010年9月7日,在盧正遭死刑執行十週年,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舉辦「十年前被冤枉槍決的盧正回來了!」,盧菁、盧萍二人再次來到法務部陳情,並靜走到監察院,最後至立法院靜坐,隨後前往濟南長老教會,於教會舉行《島國殺人紀事2:盧正案》放映會。三天後,作家張娟芬以「盧正你在嗎?」投書《聯合報》,紀錄該場活動。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立案救援
2019年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收受盧正家人申冤信件,經過審查,於2020年認為本案確有科學證據瑕疵與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正式立案救援,由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組成盧正案義務律師團展開後續救濟行動。
為釐清冤情,蒐集證據,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向監察院提出陳情,請監察院重啟調查,2020年5月13日,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提出「盧正被判處死刑之證物重啟調查案」調查報告,監察院發現本案相關證物、檢體僅留存當時採擷送驗之指紋照片,其他證物,包括鞋帶、膠帶、毛髮、菸蒂均遭廢棄、銷燬或遺失,無法再為鑑定比對。至於測謊資料,原先於卷內僅一紙鑑驗通知書,經監察院調查,刑事局亦僅留存測謊錄音卡帶,其他測謊圖譜等重要測謊過程資料,均未留存。因此,監察院要求法務部、內政部及司法院,針對判決確定後刑案證物保管不當及測謊鑑定不符法律保留原則等問題,通盤檢討改善。
2022年憲法訴訟救濟
2022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新制上路,新法上路前的裁判確定案件(盧正於2000年6月29日判決確定),須於新法施行六個月內提出訴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律師團即以盧正受到的不正訊問情形,向憲法法庭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但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促請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
2021年,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依據[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LSID=FL082920 〈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向最高檢察署陳情,促請最高檢察署成立審查會進行調查,於2022年最高檢察署函覆稱本案無召開審查會之必要,不予受理。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於同年再次向最高檢察署提出陳情,二度促請最高檢審查。
2024年1月18日,律師團與聲援團體至最高檢察署前舉行記者會,義務律師團於本次記者會公布四項再審事由,請求最高檢察署為盧正發動非常救濟。記者會公布的四大再審事由:
國立臺灣大學昆蟲學系蕭旭峰教授團隊提出之「詹春子命案(盧正案)豬隻模擬試驗結果初步報告書」:蕭教授國內為法醫昆蟲學領域之專家學者,經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委託,以其法醫昆蟲學專業知識進行豬隻模擬試驗,提出豬隻模擬試驗結果初步報告書,如以原判決所認定被害人遇害後棄置龍崎山區後,直至隔日傍晚,屍體上應該已有麗蠅產卵,但觀察本案現場影像,被害人並無任何蠅類卵塊跡證,該實驗結論認為被害人應是1997年12月19日白天遭殺害棄置,而盧正有不在場之證明。
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趙儀珊教授提出之「供述鑑定報告」:由於盧正是在被留置警局31小時後,於沒有任何進食、沒有飲水、沒有休息的情況下做出警詢自白,其自白過程符合許多與錯誤自白有關的風險因子,原有罪判決採取鋸箭法方式,雖排除警詢自白,但仍採認盧正於偵訊、羈押庭的自白內容,趙教授意見指出「盧正受到先前31小時以及接著密集詢訊問及現場模擬疲勞訊問之累積效果(或滾雪球效應)之可能性很高,故盧正被迫維持錯誤自白之可能性高」,可彈劾自白之任意性。
鑑識專家檢視本案相關事證,提出「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本案盧正自白稱以鞋帶勒住被害人,但該鞋帶,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視並無眼觀之血跡或顯著污跡,也未經痕跡比對,而盧正自白於雙手套襪子後,於被害人臉部、四肢纏繞膠帶。鑑識專家即進行「鞋帶實驗」,結論可排除鞋帶為凶器,也進行「膠帶實驗」,如套上襪子打開膠帶,膠帶上將有棉絮,因此,盧正自白稱以鞋帶犯案,並於雙手套上襪子方式纏繞透明膠帶與事實不符,可彈劾其自白之真實性。
承辦盧正警詢筆錄製作之員警受申誡貳次之懲戒處分:2002年監察院對警方辦案過程的重大疏失提出11項糾正項目,其中,為盧正製作五次警詢筆錄之林正斌員警,因涉及其中6項違失,經台南市警察局召開考績委員會決議懲處申誡貳次。依2015年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等調查人員,如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得聲請再審。律師團主張該懲戒處分,應已符合該法條規定之再審事由。
記者會上,當年承辦盧正案的文聞律師也來記者會現場,儘管案件已經經過多年,但每每想到本案,就覺得「非常無奈、相當失望」,期待早日看到「盧正案撥雲見日、重見光明」。
2024年6月22日,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公益信託刑事學策進基金與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共同舉辦「盧正案判決評析研討會」 ,由國立台灣大學法醫學科暨法醫學研究所李俊億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黃鼎軒副教授與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金孟華教授分別自科學、法學探究盧正案的有罪判決,這是盧正有罪確定二十四年來第一場對於有罪判決的評論研討會。
2024年監察院調查
2024年,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諮詢鑑識人員藍錦龍、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趙儀珊、國立臺灣大學昆蟲系教授蕭旭峰等專家意見,並調閱盧正案司法偵審與執行卷宗,以及監察院89年間調查本案卷宗等資料詳查,提出調查報告,調查結果顯示,盧正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遭判處死刑確定案,有罪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顯有錯誤,被告盧正恐遭受冤屈,並非真正犯罪行為人。同時,高委員也於該場記者會念出盧正死刑執行之筆錄,證明盧正直至執行前仍在喊冤,記者會上監察院表示已於2024年4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註釋
參考文獻
书籍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正義的陰影》,2002年,商周出版。ISBN 957-469-942-0
参閲
- 臺灣戰後時期死刑犯列表
*蘇建和案
*江國慶案
- 徐自強案
- 邱和順案
- 鄭性澤案
- 謝志宏案
- 沈鴻霖案
*無罪推定原則
*自白法則
*證據排除法則
外部連結
*[https://www.taedp.org.tw/topic/10497 盧正:我怎麼從此回不了家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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