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羽(),字鳳舉,號東田,直隸揚州府泰興縣人,軍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弘治八年(1495年)乙卯科應天鄉試第十五名舉人,九年(1496年)中式丙辰科會試第一百五十一名,三甲第六十名進士。授淳安縣知縣,調寧海縣知縣,正德二年(1507年)六月選授江西道監察御史,因彈劾劉瑾被下詔獄,獲釋,七年(1512年)巡按雲南,出為保定府知府,以母病乞歸,十三年(1518年)起為邵武府知府,十五年(1520年)十一月升河南按察司副使,升河南布政使司左參政,調四川布政使司左參政,嘉靖八年(1529年)升河南左布政使,與撫按不合,致仕歸里,十五年(1536年)卒於家。
著作
著有《東田遺稿》二卷。
家族
曾祖張忠,知府;祖父張琳;父張黼,國子生。母蔡氏。具庆下。弟張翀、張𦒎。兄弟三人皆進士,號「三鳳」,朝廷敕命建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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