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南非關係

中華民國與南非共和國(通稱南非、斐)於1912—1997年有官方外交關係。雙方原先為領事關係,後於1976年建交,升格為大使級。斷交後,於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

政治
外交
,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南非以及受託管、非主權國家的西南非洲(今納米比亞)]]

1919年,中華民國於約翰尼斯堡設立駐南斐洲總領事館,總領事由前清廷任命的大清國駐南斐洲總領事劉毅繼續擔任。1932年6月14日,更名為駐約翰尼斯堡總領事館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兩國繼續維持關係。雖然南非支持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但自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之後,兩國關係逐漸冷淡,後南非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阿扎尼亞泛非主義者大會而又向中華民國靠攏。在南非实行种族隔离期间,中華民國是唯三仍然与南非维持外交关系的亚洲国家(另外两国为日本和以色列)。

1967年,南非設立駐臺北總領事館,並派駐總領事。

1974年,中華民國在南非設立商務專員處。

1976年4月26日,兩國關係提升至大使級。於行政首都普利托利亞設立中華民國駐南非共和國大使館;於首都台北設立南非共和國駐華大使館,並互派大使。而雙方當時處於類似的處境,中華民國駐南非大使楊西崑說:「南非與我國(中華民國)皆共同參與反共陣線,我們支持資本主義、民主主義以及自由主義」。

附近海邊的南非航空公司空難紀念碑。]]
1987年11月28日,南非航空295號班機自台灣中正國際機場起飛前往南非約翰尼斯堡途中,於模里西斯東南250公里的印度洋上空起火並墜毀,機上159人全數罹難。起火原因至今不明,由於當時的南非和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在軍事、政治上往來密切,因此一度傳出機上挾帶了核子物質或軍火而導致空難的說法。但皆未能證實。事後,航空公司應罹難者家屬的要求,在中正機場附近的竹圍海水浴場興建了南非航空公司空難紀念碑。

1993年7月,甫獲釋的南非黑人民權領袖曼德拉抵台訪問,與總統李登輝會晤。李登輝代表中華民國政府頒贈特等大授景星勳章予曼德拉。

1994年5月10日,總統李登輝訪問南非,參加曼德拉的總統就職典禮並與其會晤,李登輝承諾全力支持南非新政府推動「」;曼德拉則保證,除非中華民國做出對不起南非之事,否則南非將不會與中華民國斷交。

1996年6月30日,南非外交部長恩佐率領「事實考察團」抵台訪問,重申與中華民國維持外交關係的堅定立場,但亦表示希望維持並加強與海峽兩岸的友好關係;中華民國則重申全力支持「重建暨發展計畫」,對南非希望與中共發展關係的立場亦表示瞭解,但強調南非加強與海峽兩岸關係的立場不應以犧牲兩國外交關係為條件。11月27日,受到南非共產黨等國內親中派影響的表示將與中華民國斷交,且將於1998年1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

對於南非斷交的決定,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章孝嚴於1996年12月3日前往南非進行嚴正交涉,但南非方面僅稱將與中華民國維持「外交關係以外之最高層級關係」(the highest possible level of representation short of full diplomatic recognition),並未提出具體辦法。中華民國政府於是採取3項因應措施:召回駐南非大使、中止兩國間大部分合作及援助計畫、兩國間的有效條約及協定,多數予以中止。此後,兩國又舉行第2、3次高層會談,以及外交部官員的12次工作階層會談,在談判過程中,兩國對於「外交關係以外之最高層級關係」的看法,在認知上有相當大差距。最後,為繼續維持兩國間的實質關係與共同利益,於1997年底就新關係達成協議,並自1998年1月1日起,於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

1998年1月1日,南非總統曼德拉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中華民國與南非斷交

人員互訪(1980年至今):
僅列舉部分名單

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行政院副院長林洋港、徐立德、外交部長錢復、章孝嚴、外交部政務次長房金炎、李大維、高英茂、柯森耀、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林奏延、張富美、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全壽、臺北市議會議長吳碧珠、總理波塔、國民議會議長、國民議會外交委員會主席蘇特納、外交部長鮑達、外交部次長、衛生部長、、獄政部長史考撤那(Ben Skosana)、西開普省長莫克(G. N. Morkel)、普利托利亞市長史瓦那波(Karel Swanepoel)。

代表機構
1998年1月1日,中華民國在南非行政首都比勒陀利亞設立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另於第1、第2、第3大城分別設立駐約翰尼斯堡台北聯絡辦事處(2009年10月31日關閉)、駐開普敦臺北聯絡辦事處駐德班台北聯絡辦事處(1998年7月6日關閉);南非亦同時在台北設立南非聯絡辦事處。10月2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林佳龍表示「沒有要搬」,南非不能片面毀約。10月29日,外交部表示南非政府願依循既有官方溝通管道進行協商。11月26日,南非政府撤銷搬遷期限,代表處正常運作。2025年1月下旬,南非政府再度致函代表處,要求駐處於3月底前搬離普利托利亞,且試圖將駐處降級更名為「」,外交部則召見南非新任駐台代表Zakhele Mnisi,表達嚴正關切。3月5日,南非外交部官網逕自將代表處降級更名為「駐南非共和國台北商務辦事處」(Taipei Commercial Office in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中華民國外交部於16日指示亞西及非洲司與駐處向南非政府嚴正抗議,重申南非配合中國打壓台灣,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與「一個中國」政策逼迫遷處令人無法接受,並敦促南非儘速與台灣進行討論。3月25日,外交部表示已就建議時地、人員組成與協議簽署方式等細節提出協商要求,尚待南非政府回覆。5月16日,外交部長林佳龍對於南非外交部官網擅自將駐處地址改為約翰尼斯堡,並刪除駐南非代表的欄位,表示不予承認。7月21日,南非外交部發布名為「台北駐南非聯絡代表處地位」的公告,位於普利托利亞的代表處於3月31日後不再受到承認,自4月1日起改承認在約翰尼斯堡,並將2駐處更名為「駐約翰尼斯堡台北商務辦事處」與「駐開普敦台北商務辦事」,且再次援引《聯大第2758號決議》與「一中政策」。中華民國外交部重申不接受,亦將視情形採取因應反-{制}-作為。8月27日,南非外交部長稱台灣在各國代表處均設在商業城市,符合联合国規章與《維也納公約》,中華民國外交部28日駁斥「悖離現實」,凸顯南非對國際現狀認知嚴重不足,且意圖合理化片面毀棄雙邊協議。9月23日,中華民國經濟部預告反制措施後,接獲南非政府對於台灣駐館地位進行協商的請求。

經濟
貿易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外貿協會)於南非第1大城約翰尼斯堡設立台灣貿易中心。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也在約翰尼斯堡設立駐南非代表處經濟組

兩國貿易具有互補性質,南非是中華民國的煤、鈾、鐵等礦產重要供應國,亦是在非洲地區的首要市場與貿易據點。

近兩年出口至南非的項目詳見:

近兩年自南非進口的項目詳見:

事件
南非對中華民國的聚氯乙烯產品課徵反倾销税,稅率22.6%,自2018年12月14日公告續課5年,至2023年12月13日。

由於南非政府自2024年起多次強迫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遷址、更名、降級,中華民國經濟部於2025年9月23日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輸往南非的積體電路、晶片、記憶體等47項貨品,應先經過經濟部核准,在60天預告期後,於11月底正式實施。25日,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已接獲南非政府對於台灣駐館地位進行協商的請求,在與經濟部協調後,同意暫緩預告程序。

投資
1987年,中華民國在南非投資金額達到1億美元。

大部分臺商於1994年南非新政府成立之前即前往投資,以中小型企業為主。1998年兩國斷交後,臺商在南非的新投資案極少。1990年代在南非的臺商達到2,000家,但由於南非勞工薪資不斷提高、罷工事件頻傳、電價大幅上揚、政府效率不彰、等因素導致臺商的投資風險提升,以致於不斷從南非遷廠或撤資,至2023年僅存約450家,總投資金額約20億美元。臺商大部分集中在约翰内斯堡、德班、布隆泉;}-、大新堡、東倫敦、開普敦等地區。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統計,截至2023年,南非前往臺灣的總投資金額約3,330萬美元,計有161件。主要為批發、土石採取、金融保險等,占總外來投資的0.01%。。在種族隔離制度廢除後南非治安逐漸敗壞,目前在南非的華僑已大減。2000年,華僑人數約2萬8,000人,臺灣僑民約1,2000人。至2017年,臺灣僑民約8,000人,傳統僑社僑民約2,000人。

南非裔入籍台灣者
台灣媳婦露易莎(原籍南非)、南非職業歌手羅茨(Mari Lotz)等人。

援助
南非依據兩國間的合作專案,曾多年派員參加台灣各有關機關協辦的多項經貿訓練班、海外職訓師訓練班、土地改革訓練班、國際租稅班等。1994年,在南非新政府成立後,中華民國即協助設立職訓中心、蔬菜訓練中心、中小企業信貸保證基金;以及推動小農計畫、社區森林計畫、退除役官兵輔導計畫、培訓創業青年計畫、邊遠地區開鑿水井計畫、土地改革訓練與技術及教育改革計畫等。但在南非總統曼德拉宣布1998年1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即於1996年12月5日起中止大部分的合作計畫及援助案。

學術
中華民國外交部提供「臺灣獎學金」、教育部則提供「華語文獎學金」,以及各類講習班名額給與南非官員與學生赴台進修,促進雙邊文教、技訓交流
!日期!!簽署!!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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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年2月26日 || 《中華民國政府與間貿易協定》 || 以下簡稱中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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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年10月7日 || 《中斐玉米貿易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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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年1月11日 || 《中華民國郵政局與互換郵政包裏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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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1月26日 || 《中斐相互漁業關係之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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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10月29日 || 《中華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與技術合作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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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3月11日 || 《中斐雙邊空中運輸業務協定》
《中斐航海互惠協定》
《中斐互免海空運輸事業所得稅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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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3月12日 || 《中斐科學暨技術合作協定換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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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3月18日 || 《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與科技合作交換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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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2月5日 || 《中斐農業科學暨技術合作協定換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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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2月4日 || 《中斐氣象合作協定換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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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3月28日 || 《中斐醫藥研究合作交換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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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5月19日 || 《中斐共同遵守一九六九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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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9月26日 || 《中斐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合作交換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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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4月22日 || 《中斐礦業與能源合作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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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10月30日 || 《中斐引渡條約》 || {{NoteTag|由中華民國外交部長丁懋時與南非駐華大使濮麟士(Christoffel Caesar Prins)在台北共同簽署。1988年5月24日,由中華民國法務部長施啟揚與南非司法部長在開普敦互換條約批准書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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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14日 || 《臺斐農林漁業合作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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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24日 || 《台斐藝術及文化合作協議》
《台斐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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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1日 || 《台斐司法合作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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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5日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與南非企業聯合總會合作備忘錄》
《台灣非洲經貿協會與南非企業聯合總會合作備忘錄》 || 。

持南非護照的南非國民抵台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或其他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

交通
航空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5年9月11日):

  • 台北→北京-首都、深圳、香港、新加坡、杜拜、阿布達比、伊斯坦堡、雪梨、倫敦、巴黎、慕尼黑(季節性飛南非)、法蘭克福、阿姆斯特丹,再轉機前往南非的國際機場。
  • 臺中→香港→南非。
  • 高雄→深圳、香港、新加坡→南非。
  • 花蓮→香港→南非。

駕車
持有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英文譯本)可在南非駕車;若無兩者,則必須具有南非永久居留權,並經筆試及路試後取得。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 (、、[https://www.ocac.gov.tw/ocac/subsites/home.aspx?site=0a6cf14c-8b55-41fe-ae93-56b4ec2360a7 僑務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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