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姆斯特丹条约

阿姆斯特丹条约》(; ; ),全称《修正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各项条约和若干有关文件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 ),是一项签署于1997年10月2日,并于1999年5月1日生效的条约,这项条约主要对1951年签署的巴黎条约、1957年签署的罗马条约和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进行了修订,并将民主、尊重人权、自由与法治等原则作为条约的基础。

《阿姆斯特丹条约》包含15项条款、13条议定和59项声明,针对移民与难民政策、就业、环境、性别平等和消费者事务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改善措施。在就业政策这一方面条约提出就业是“一个共同利益”问题,应该引起各成员国的共同关注,提高就业率应该是成员国的“共同目标”。条约也提出了环境保护在工业、农业以及运输业等行业的重要性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条约还针对决策制定进行了改革,并引入了若干立法建议。

历史
《阿姆斯特丹条约》是经过长期的协商才产生的一项成果,针对这一条约的协商最初于1995年6月2日在意大利西西里岛的墨西拿开始,并于1997年6月17日到18日晚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完成欧盟委员会内部的协商。此次协商还正式采纳了《稳定与增长协定》。

1997年10月2日条约签署后,各成员国开始漫长而复杂的批准工作,同年11月19日欧洲议会以绝大多数赞成票正式通过了此条约。1998年5月,爱尔兰和丹麦举行了针对该条约的全民公投,并得到民众支持。其它13个成员国议会陆续批准了该项条约,并最终于1999年5月1日正式生效。

签名
以下是各国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代表的签名:

内容
从内容上看,《阿姆斯特丹条约》主要在各类制度和庇护及移民政策上提出改革,同时在外交政策上提出欧盟会加强与西欧联盟之间的关系。条约还设立了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

制度改革
《阿姆斯特丹条约》简化了监管程序,并引入了一套统一的、拥有三种立法程序的系统,这三种程序包括协商程序、共同决策程序以及同意程序。同时将共同决策程序引入更多的决策领域,以扩大欧洲议会的影响力,这些领域包括环境、公共卫生、消费者保护、性别平等、设业权、交通发展等。

深度合作
《阿姆斯特丹条约》引入了新的深度合作机制(瑞典语:),这项合作机制允许成员国在无需得到所有成员国同意且在不违背欧盟相关法律文件、不损害公民平等权利的情况下开展局部合作。

但这一合作机制备受争议,因为这样的合作机制允许部分成员国继续进行欧洲一体化进程,而其它国家则可能暂时没有能力参与其中,有评论认为这会导致欧盟的分裂。

由于《阿姆斯特丹条约》对这一深度合作机制的规定非常严格,导致这一机制实际上根本没有真正运行过。《尼斯条约》和《里斯本条约》将这些规定进行简化,并将这种合作机制更名为“加强合作”(瑞典语:),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直到2010年夏季才第一次有14个成员国进行了有关离婚法的深度合作。

庇护与移民政策
根据《阿姆斯特丹条约》有关规定,针对难民与移民的管理政策由政府间合作形式提升至超国家性质,但根据协议的附件规定,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在此规定之外。《阿姆斯特丹条约》还使《申根既有规范》正式成为了欧盟法律的一部分,并将丹麦、爱尔兰和英国的例外情况写入了《申根既有规范》中,并以62%支持、38%反对的结果批准了《阿姆斯特丹条约》。爱尔兰于1998年7月6日签署了条约,并在该月将条约存放至意大利政府。

丹麦政府于1998年5月28日举行了全民公投,并以55%支持、45%反对的轻微优势通过了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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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线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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