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鴻儀

陸鴻儀(),字棣威,号立盦,江蘇苏州人,清朝官员,中华民国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

生平
清朝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登進士,改庶吉士。同年闰五月,改翰林院庶吉士。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授翰林院編修。1907年选送日本中央大学,攻读法律。宣统三年(1911年)夏,学成归国。中华民国成立后,历任北京政府司法部佥事,大理院推事、庭长,修订法律馆总纂、副总裁。

1923年,因曹锟贿选总统,陸鴻儀愤而辞职,回到家乡苏州。后来在苏州设律师事务所。1936年,救国会七君子案中,擔任第二被告章乃器的第一辩护律师。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的沈钧儒亲写“洁已奉公,守法不渝”挽词。弟陸鴻吉,出嗣弟陸鴻逵。夫人陳氏為咸豐九年(1859年)己未科進士陳倬孫女。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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