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洋法

越南海洋法》(、Vietnam maritime law),2012年6月21日由越南國會審議通過,含7章、55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1條即確認了越南對西沙群岛(越南称“黄沙群岛”,)和南沙群島(越南称:“长沙群岛”,)的主權。越南稱該法的制定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概述
*第一章:範圍、定義等綜合內容。
*第二章:對越南海洋區的規定,包括領海基線、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島嶼、群島等。
*第三章:對越南海洋區中活動的規定,含:在領海進行無害通過,在領海確保無害通過的交通管制,領海中的活動禁區和限制區,有關外國來越南的軍事和公務船隻,外國軍事和公務船隻在越南海洋範圍內的責任,對於船隻在越南內海和領海從事秘密活動,有關外國船隻案件的刑事和民事裁決權,對外國船隻的驅逐權等。
*第四章:海洋經濟。條款涉及海洋經濟的發展原則、海洋經濟各業、海洋經濟的發展規劃、海洋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對海洋和島嶼上經濟投資的刺激和優待。
*第五章:對海洋巡邏和稽查的規定和條款,巡查任務、責任範圍、旗幟、制服和徽章。

海洋法還有一章(第六章)有關違反該法的處理方式。該章包括處理違犯地點、預防違法措施、向外交部通報與對違法者的處理。

中華民國反應
中華民國外交部對越南「海洋法」內文擅將中華民國西沙及南沙群島納入越南主權及管轄範圍,表達嚴正關切與抗議,並重申中華民國政府立場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應
該法律獲通過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佈成立三沙市管轄包括西沙和南沙群島在內的南海諸島。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越南法律
越南海域
2012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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