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令

臺灣總督府令為台灣日治時期由臺灣總督發布的行政命令。其依據為《臺灣總督府官制》第五條:「總督得依其職權或特別委任,發布總督府令,並得附一年以下禁錮或二百圓以下罰金之罰則」。

臺灣總督除了發布「總督府令」之外,還可依照《有關應施行於臺灣之法令的法律》(曾簡稱六三法、三一法、法三號等)發布位階更高的「律令」,但律令之發布須經過天皇的勅裁。

簡介
日本統治下的臺灣法律體系結構與日本內地略為不同,由帝國議會通過的全國性法律可以再依「勅令」(天皇發布)或「律令」(臺灣總督奏請天皇裁可後發布)決定是否施行於臺灣。也可用「勅令」或「律令」之型式,針對該法律事項依臺灣之情形做特別規定。而「總督府令」則為在以上法令授權範圍內由臺灣總督發布之行政命令。

當時施行於臺灣全境的法令,依照位階高低排序為:法律、勅令、律令、總督府令。

參見

  • 台灣法律
  • 台灣日治時期
  • 有關應施行於臺灣之法令的法律
  • 臺灣總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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