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又稱行政區域,是一個國家的国家政府為了行政上的需要而在其领土境內分劃制定的次级區域或政權單位,也稱行政實體()、地方實體()、行政單位()、組成單位()、國家分區()等。這些劃定的行政區劃,通常會設置對應的地域政府(regional government,比如省或州)或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比如县、郡、市和乡镇)機構。各国的行政区划,由于国情不同、以及政治體制上的差異,名称和分级各不相同。
起源
隨着國家面積擴大,單獨的政府無法處理各類事務,各級地方需要自行管理,這個需求就產生了地方政府。通常地方管理者由分封,委任或地方選舉產生,有自治權并效忠上級地方政府和中央。
以中國為例,在地方政治上建立行政区划制度萌芽于东周春秋时期。以县为代表的早期行政区划制度,因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需求而产生,并逐步成型。此前,周朝奉行分封制。除周天子直接管理的王畿土地外,其余地方皆由分封诸侯,各自管理。随着政治形势变化,分封制逐步瓦解,各諸侯國相繼獨立。战国时代,郡县制成熟。到秦灭六国后,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建立,确立郡县制在全国推行。
層級
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指国家的行政区划共分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行政区设政府。
中國
中国行政区划自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之后,从宪法角度,地方分为三个层級:
- 第一级:省级行政区
- 第二级:县级行政区
- 第三级:乡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区设人民政府。据此,“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直辖市的基本行政区划制度。事实上,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管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四级行政区划制度
指国家的行政区划共分四个层次,每个层次的行政区均设有政府。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民国初期的北洋政府時代,承袭清朝区划制度,省、道、府、县四级制,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期也就是蔣介石执政的國民政府時代,开始廢道,改实行省、县二级制,但其又在省县之间,另設一個名为行政督察区的準行政區,据此最多为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实际上,又早在北洋政府時期,时任中华民国大总统的袁世凯曾一度想推动“废省改道”改革,后因其任内逝世而失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现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管治的中国大陸,實際各省、自治区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 第一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 第二级:
** 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内蒙古),这一层次是除海南省、直辖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普遍存在的一种行政单位(即地级行政区)。
** 直辖市的市辖区、县;海南省所辖县等行政单位。
- 第三级:
** 除直辖市和海南省以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旗(内蒙古)等县级行政单位(即县级行政区);
** 海南省和直辖市境内乡、镇等乡级行政单位(即乡级行政区)。
- 第四级:除海南省、直辖市以外的乡、镇(即乡级行政区)。
直至197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体制基本一样,但部分省会和工业中心等“较大的市”出现“市管县”,这时全国以“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省、较大城市、县、乡并存的“四级行政区划制度”;1975年随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至此从根本上作为准行政区的地区演变为行政区,省县之间出现地级行政区,省、自治区全部演变为四级即省、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四个层次。随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地区”改制为“市”,出现地级市,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至此由之前的地管市、地管县演变为“市管市”、“市管县”;到2005年,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近年来,为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央政府大力推行省管县体制改革。截止到2009年,全国共有河北、山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等18个省份,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正在实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试验。最近,财政部要求将部分农业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到2012年底前,力争在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推行这一改革。
各國行政區劃
联合国会员国和联合国大会观察员国
非联合国成員国或非联合国正式成員国
南极洲
相關條目
- 基层政权
- 地方政府
注释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張正田:〈從歷史文化與民族性談臺灣地方政區調整為何不能成功?〉,《歷史月刊》,245 (臺北),2008年6月,pp. 76–81.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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