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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提出,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上报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1957年1月4日公布,共77处。
*第二批:1961年12月20日公布,共41处。
*第六批:2007年6月4日公布,共133处。
*第七批:2014年3月13日公布,共259处。
*第八批:2018年2月5日公布,共84处。
列表
此列表列举了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后来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索引: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直属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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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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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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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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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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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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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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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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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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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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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
直属县市
注释
参考资料
相关条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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