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总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属于“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各级政府,也统称为“人民政府”,以区别于中国国民党领导下之“国民政府”。
分层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依層級设置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级人民政府:地级市、自治州
**地区(内蒙古自治区的3个盟同理)则不单设人民政府,而设行政公署,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县(内蒙古自治区的旗同理)、自治县(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3个自治旗同理)、县级市、市辖区、特区、林区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在册的县级行政管理区一般不应存在人民政府,而只能设立管理委员会;但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4个行政管理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呼中区和新林区)反而也设置了4个人民政府
*乡级人民政府:乡(内蒙古自治区的苏木同理)、民族乡(鄂温克民族苏木同理)、镇
**街道、县辖区则不单设人民政府,而设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
职责
根据《》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历史沿革
*原指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27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现指1954年9月27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人大設立前的中央人民政府
成立毛主席在北京天安門上升旗」浮雕。]]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后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主要机构和职位有: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职权
根据《》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历史沿革
*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975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978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建国初期的大行政区
地方设有政府的各级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全国分为六大行政区,由六大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管辖,分别是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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